多名落马贪官为立功检举同伙:蒋洁敏供出周永康

18.05.2016  19:01

  近日,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在佛山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弘平称自己符合自首情节,且有重大立功表现。

  陈弘平的行为,是否够得上自首或立功,最后要由法院来判定。不过近年来,的确有部分落马贪官因为符合自首情节或有立功表现,被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在去年10月12日公开宣判了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的受贿、滥用职权案,“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审现场

  审理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一案时,检方表示:万庆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直至昨日庭审,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缴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万庆良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哪些官员有立功表现?

  据不完全统计,除了李春城、万庆良外,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等均有立功表现,被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也就是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通俗来讲,减轻处罚对被判刑的官员更有利。

  对于落马贪官究竟检举了谁,有何具体立功表现,人们十分关注。不过,因为具体案情并未公开,外界了解有限。部分媒体报道中曾流露出只言片语:李春城以及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因为主动交代,供出周永康而获得立功表现。

  当然,也有“立功未成”的例子。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在纪委立案审查时,为了戴罪立功,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关于反腐的建议材料。

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审现场

  负责审理刘铁男一案的廊坊市中院认为,刘铁男在纪委办案期间提交的《关于发改委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其结合自身教训,为了在制度设置的源头上预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表现,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曾长期担任薄熙来秘书,后担任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落马后曾检举、揭发了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吴文康认为,他的这一行为应算有立功表现,但法院对此未予采纳。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

   怎样的行为,算是重大立功呢?

  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对于落马官员来说,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往往是获得立功表现的重要途径。不过能否够得上重大立功,却要因人、因事而已。

  比如陈弘平一案,对于其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就存有争议。根据陈弘平的检举,揭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已于去年被佛山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按照“被检举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标准,被陈弘平检举的刘盛发仅被判有期徒刑14年,陈弘平也够不上重大立功。

  法庭上,陈弘平辩称,虽然刘盛发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是一个拥有650多万人口的城市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案件有较大影响,由此应该认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陈弘平辩护人则辩称,以陈弘平检举刘盛发的金额,如果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刘盛发贪腐的金额是可判处无期徒刑的,应认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除了立功表现,普通人对于落马贪官是否符合自首情节也存在一些理解误区。在一般观念中,极少有贪官是自动投案的,全是被抓后交代问题的,这类人怎能算自首呢?

  法庭上的陈弘平认为,在自己的受贿事实中,除了批转划拨350万元给林培强修路、建水坝、开发农庄一事之外,其他收的“每一分钱”都是他自己主动交代的,因此不能说办案机关已经提前掌握其犯罪线索。

  其实,这涉及到“准自首”的法律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中,自动投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对于许多落马贪官来说,他们并不符合这一要件。

  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还有准自首的概念,准自首亦称余罪自首。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个应该以自首认定。准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是:这一类犯罪人在客观上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它实际上属于一种是在被动归案以后所实施的自首行为,但对他所交代的余罪来说,仍然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