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山县全城停水牵出案中案 一镇国土所长获刑

16.01.2015  13:41

经营山法院审理:何某犯行贿罪、玩忽职守罪

  2014年年2月11日,南充市营山县主供水管道发生爆裂,导致营山县城全城停水长达60余小时,16万居民饮水困难,而爆裂原因则是建在水管上的违规建筑所致。明知建筑违规,时任营山县朗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何某却不查处、不上报。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何某因玩忽职守、行贿罪被判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

   引线

  村民新建房屋,不按规定办事,导致供水主管道爆裂,全城停水60多小时。全城停水60小时皆因违规建筑惹祸。

  2014年2月11日凌晨4点,营山县城垮拱桥附近一根直径为500mm的主供水管道发生爆裂,导致营山县全城停水,16万居民饮水困难,直至60余小时后方才恢复供水。而导致停水的就是营山朗池镇一村民违规建筑,致使供水管道主水管爆裂。

  违规建筑为何建在县城供水管道主水管上?据了解,2011年10月,营山县朗池镇村民张某欲新建住房,遂找到时任营山县朗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何某说情,被何某回绝。

  后来,张某仍然私自建房,何某明知张某未经审批违规建房,但碍于情面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而张某在建房中所请的建房施工队无建筑施工资质,明知地下有供水管道仍盲目修建,并将一基柱建在该供水管道上。从2011年4月该楼房建成后,便一直建立在该供水主管道上,直至2014年2月11日凌晨4点,该楼房下供水主管道因房屋基础直接置于铸铁管道上,不能承受压力而爆裂,导致全县停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万余元。

  随后,因玩忽职守,何某被调查。期间,一个合作开发协议,也出现在办案人员视野中。

   案中案

   国土所长玩忽职守被监视居住,牵出另一案件,竟以职位抵押20万元款项。签合作开发协议用所长职位抵20万元?

  2010年1月20日,时任营山县朗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何某与唐某、胡某(二人另案处理)合伙开发营山县朗池镇北坝村五组772.18平方米土地以修建北坝住宅楼,三方约定:唐某出资85万元,胡某出资50万元,何某出资25万元联合开发,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何某仅出资现金3万元,其朗池镇国土所所长的身份被合伙人唐某、胡某视为20万元现金的出资额。同时约定,在办理土地性质划拨转出让中,除土地出让金、工程前期的所有报批许可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三方在投资款中支付20万元给何某,由其包干使用,节余归何某所有,不足由何某自行承担,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

  经查,为顺利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手续,何某先后向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营山县规划局、营山县建设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9000元。

  2014年5月19日,何某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并于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诉

  因其20万元属于包干使用,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被法院驳回。坚称并未受贿20万元系何某包干使用

  近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关于犯受贿罪的指控,何某辩称,其与唐某、胡某合伙做生意,并于2010年1月签订合作协议,对出资额及利润分配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同时约定,由我去办理转变土地性质及开发建房的相关手续,办理手续费用是20万元,在我自己的出资额里支付。

  其辩护人辩称,何某出资25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其办理该地块的土地变性(划拨转出让)、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发建房手续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主要用于办理土地变性以及房产开发相关手续过程中给相关人员送礼,且这20万元由何某包干使用,另外再出资5万元。“他们签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20万元包干费用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关于检察机关对其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何某则表示自己是履行了职责的。“张某建房前曾来说情,被我拒绝。”何某辩称,后来在巡查中发现其在建房,他到现场制止且发过停工通知书,还向相关领导及单位做了汇报,“他们说会安排联合执法来处理。
犯行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1年半

  营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担任营山县朗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明知其辖区内居民张某违法占地建房,而不按规定进行查处、上报,导致违规楼房建成,致使楼房下的供水主管道爆裂后,不能及时抢修,造成县城停水60余小时的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受贿罪,经查,何某与唐某、胡某合伙建房,约定由何某办理建房手续,其费用从合伙投资款中支付20万元给何某包干使用。何某虽只出资3万元,但未在合伙投资款中支取20万元手续费用。同时,在房屋开发过程中该费用确已实际产生,可视为其已经出资;何某在合伙中担任出纳,参与了经营、管理活动。认为何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成立。

  另查明,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9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缓刑2年。(张江枢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虎)

   原标题:全城停水牵出案中案 营山一国土所长获刑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