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两邻居起争执 持錾子、弯刀互殴耳朵被砍落

24.03.2015  17:36

南充新闻网讯(特约通讯员 唐海奎)俗话说,好邻居赛过好亲戚。然而,四川省营山县一对邻居,因小事发生口角后,持錾子、弯刀互殴,彼此都身受轻伤。2015年3月19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龙大飞今年57岁,龙强宝今年68岁,两人同社居住,素来关系不睦。2014年8月20日19时许,龙大飞夫妇与龙强宝夫妇因小事发生口角。双方没有本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态度息事宁人,而是于当晚20时许再次争吵。由于互不相让,纠纷很快升级。龙大飞手持弯刀、菜刀各一把到龙强宝家地坝内“讨说法”,龙强宝手持錾子冲过去“应战”,双方抓扯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两人身体都受了伤。其中,龙强宝头上流血,一只耳朵被砍了半边;龙大飞左耳被砍掉起,左手手臂骨折。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接报警后,龙大飞、龙强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大飞、龙强宝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龙大飞、龙强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龙强宝还辩解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求从轻处罚。经法官主持调解,二被告人相互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大飞、龙强宝在互殴中致对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相互赔偿且相互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强宝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对二被告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龙大飞、龙强宝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判决:被告人龙大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龙强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系化名)(营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