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万购买营业房五年成泡影 南部昔日好友如今对簿公堂

15.05.2015  16:57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根) 昔日亲密无间的好友,如今却对簿公堂。作为被告人的周某在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感到无比震惊。告她的不是别人,正是以昔日好友杨某的姑妈为法人代表的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一切源于5年前的一起营业房购买交易。

好友甜言相劝 当事人花百万购买商铺

作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承建商的周某,承建了该房地产公司位于南部县某楼盘的部分修建工程。由于业务的往来和日常交往,周某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人代表杨某之间不仅有了生意往来,同时也成为了好友。2010周某有了购买商铺投资的意向,并开始在南部县寻求合适商铺准备用于购买投资。杨某得知此事后,好言相劝,让周某购买自己开发楼盘的商铺。周某考虑自己承建着杨某开发楼盘的部分工程修建,双方既是生意伙伴,又是好友。抱着买哪里都是买,不如买在好友楼盘的想法,周某决定购买杨某开发的楼盘商铺。于是双方初步达成了购买意向,并约定在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一百万作为价值三百多营业房的首付款,其余款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另行支付。随后周某按照约定先后三次分别以10万,50万,40万,共计一百万交于该房产开发公司。在周某看来商铺的购买就这样定了下来。让周某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感到震惊。

收到法院传票 购房者稀里糊涂成被告

2014年11月周某收到了南部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告她的不说别人,正是原法人代表杨某的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现法人代表现已变更为杨某的姑妈。诉述的理由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收到周某预付款一百万后,按照工程进度,多次催促周某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周某拒不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住宅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约定,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商品房认购书》,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案件诉述费用。周某接到法院传票时,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怒。自己明明按照约定支付首款,剩余款项也曾多次到该房地产公司交款,但该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为何现在自己却成了被告。周某开始不断回想近几年内自己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同时准备证据面对找上门的官司。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两次开庭审理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告先后出示了多份证据,证明被告周某在明知工程进度的情况,且公司多次催促其补交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周某仍拒不支付房款。周某则举证证明自己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前往公司和联系相关负责人表示支付剩余款项,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同时阐述自己与该公司签订《住宅商品房认购书》行为中,该公司存在恶意隐瞒相关工程进度,篡改原购房合同等行为,自己主观并不存在恶意拒不支付房款行为。双方各执一词,该案件引起了南部县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当事人悔不当初

经过两次庭审后,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下达判决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周某之间签订的《住宅商品房认购书》,但同时驳回原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周某承担应付未付房款的资金资金利息和相关违约责任的主张。拿到判决书的周某悔不当初,怪自己轻易相信昔日好友的甜言相劝,自己于2010年支付的一百万购房首付款在该公司被使用长达5年不说,曾经价值三百万的商铺到现在也增值近两百多万。如今被判解除合同,这一切都成为了泡影。悔恨自己太轻易相信好友感情,没有将法律作为生意交往的原则和前提。被告人周某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在买房过程中确实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业内人士和律师表示:商品房和营业房的买卖属于大宗交易,一般金额较大。作为购房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应该谨慎,将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合同内详细明确。作为开发商应该秉承诚信原则,将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详细告知购房者,不可故意隐瞒事实。同时双方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