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局出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加入第三方储存配送实施办法

23.11.2016  10:05

近日,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加入第三方储存配送实施办法》。此举将对创新监管模式,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保障药品质量,促进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向集约化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办法》规定,“受托方”是我市辖区取得第三方物流试点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方”是注册地址在我辖区内的拟加入的药品连锁公司、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连锁企业按仓库地址变更事项程序办理,药品使用单位应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在市局及委托方、受托方县局备案。拟开办和新开办药品连锁企业按照要求加入第三方物流;受托方和委托方要签订确保质量安全的质保协议和建立无缝衔接的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委托方应将经营范围内所有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不得多头委托,不得单项或选项委托,不得采取单纯租赁仓库的方式储存药品。药品连锁企业将药品委托第三方储存配送后,可减少配备执业药师,但不少于一名执业药师。受托方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委托方应建立符合配送业务的质量体系。要严格委托方企业变更、退出程序;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信息传递和沟通机制,确保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