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基药采〔2015〕66号关于对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二批)相关药品信息公示并进行确认的通知

22.05.2015  21:26

 

各药品申报企业:

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384号)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我中心已完成第二批常规上网限价药网上报价等工作,现开展对集中采购结果(第二批)相关药品信息公示及确认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及确认药品范围

(一)已按川基药采〔2014〕38号规定递交了基础资料补报成功的药品以及原资质不合格暂无法办理确认等药品。( http://jco.scbid.gov.cn:7073/list2.aspx

(二)凡愿意按公示的产品信息及限价(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常规上网限价药品在最高挂网限价下)参与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且能够供应全省医疗机构用药需要的,请在如下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信息及价格确认工作。

二、公示及确认时间

2015年5月22日-2015年5月26日24:00时

三、确认方式

本次采用网上确认,按如下方式进行网上操作: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药品企业基础信息维护平台( http://jco.scbid.gov.cn:7073/list2.aspx ),按照《常用低价药、常规上网限价药网上办理确认操作流程》(附件1)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四、申诉及举报

(一)凡对公示的企业及产品信息、价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现场进行核查,确有失误的,将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正。

(二)若对本企业及产品信息、价格有异议的,需进一步申诉或澄清的,企业在基础信息维护平台上按照附件1的操作流程办理网上不确认后,依据《申诉材料准备格式》(附件2)将申诉或澄清材料准备齐全后,由企业被授权人携身份证原件在公示期内(上午9∶30-11∶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现场递交。若申诉不成功或澄清材料不被认可的,不予再次确认。

(三)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证据,如物价文件、省级中标通知书、省级采购平台价格截图等。价格公示期结束后,被举报查实为虚假价格的,取消该药品上网资格,药品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并将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四)申诉、澄清及举报材料递交地址:成都市玉林南街2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6139110,86131165 ,18081109752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实施方案“统一定价药品与区别定价药品最高挂网限价不得倒挂”的规定,部分药品最高挂网限价进行了调平处理,可登录本企业基础信息库后查看。

(二)本次确认药品,近期将报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公布执行。其他提交了申诉、澄清材料的药品,将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对成功申诉、澄清的药品将另行公布执行。

(三)凡已确认药品,企业及药品资质证明材料合格后方可正式入库执行。请各企业及时补交合格的最新资质资料。

 

附件: 1、常用低价药、常规上网限价药网上办理确认操作流程.doc

        2、申诉材料准备格式.doc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