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基药采〔2015〕57号关于对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相关药品信息公示并进行确认的通知

22.04.2015  02:04

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4〕384号)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我中心已完成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现开展对集中采购结果相关药品信息公示及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及确认药品范围

(一)资质合格,且成功申报的常用低价药品和成功报价的常规上网限价药品。 http://jco.scbid.gov.cn:7073/list1.aspx

(二)凡愿意按公示的产品信息及限价(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常规上网限价药品在最高挂网限价下)参与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且能够供应全省医疗机构用药需要的,请在如下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信息及价格确认工作。

二、公示及确认时间

2015年4月21日-2015年4月25日24:00时

三、确认方式

本次采用网上确认,按如下方式进行网上操作: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药品企业基础信息维护平台(http://jco.scbid.gov.cn:7073/Login.aspx),按照《常用低价药、常规上网限价药网上办理确认操作流程》(附件1)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四、申诉及举报

(一)凡对公示的企业及产品信息、价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现场进行核查,确有失误的,将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正。

(二)若对本企业及产品信息、价格有异议的,需进一步申诉或澄清的,企业在基础信息维护平台上按照附件1的操作流程办理网上不确认后,依据《申诉材料准备格式》(附件2)将申诉或澄清材料准备齐全后,由企业被授权人携身份证原件在公示期内(上午9:00-下午17:30)现场递交。若申诉不成功或澄清材料不被认可的,不予再次确认。

(三)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证据,如物价文件、省级中标通知书、省级采购平台价格截图等。价格公示期结束后,被举报查实为虚假价格的,取消该药品上网资格,药品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并将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四)申诉、澄清及举报材料递交地址:

四川邮电宾馆(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8号)东楼六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86139110,86131165  ,18081109752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实施方案“统一定价药品与区别定价药品最高挂网限价不得倒挂”的规定,部分药品最高挂网限价进行了调平处理,可登录本企业基础信息库后查看。

(二)本次确认药品,近期将报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公布执行。其他提交了申诉、澄清材料的药品,将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处理,对成功申诉、澄清的药品将另行公布执行。

(三)凡已确认药品,在确认后至开始执行期间企业及药品资质证明材料过期的,请在正式执行挂网前补交合格的最新资质资料。

(四)对企业已申报但未纳入公示范围内的药品,企业可登录基础信息库查看具体原因。

 

附件: 附件1《常用低价药、常规上网限价药网上办理确认操作流程》.doc

          附件2《申诉材料准备格式》.doc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