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09.09.2014  11:57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要求继续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防止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保障公众健康。

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开展,立即开展对辖区内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购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以及其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专项检查,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供货方或销售方资格审查,规范购销渠道和票据管理,认真执行出入库复核、查验制度,以及禁止现金交易等规定,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要加强对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监督和指导,防止药品被套购和滥用。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个人、不具法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或者致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去向不明的,一律依法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各市州应加强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的信息沟通,及时上报上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8—86533270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57号).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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