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

10.07.2014  21:57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加强处方药购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下同)销售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规定。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严格督促药品生产、批发及西部药店电子监管试点企业按照电子监管赋码药品的要求核注核销、上传数据,实现药品流通全过程追溯。

三、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严格执行本通知及国家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加强信息沟通。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rar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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