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的通知

13.12.2016  17:20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7号)转发你们,请严格落实《通知》要求。

一、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排查氯美扎酮、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的销售流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召回全部已上市销售药品,并监督其销毁。

二、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美扎酮、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召回工作。

联系人:省局药化生产处王嘉礼,028-86785390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

酮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6号)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

胍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7号)

3.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公告

(2016年第180号)

4.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公告

(2016年第181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7号)转发你们,请严格落实《通知》要求。

一、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排查氯美扎酮、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的销售流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召回全部已上市销售药品,并监督其销毁。

二、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美扎酮、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召回工作。

联系人:省局药化生产处王嘉礼,028-86785390

附件:

川食药监办〔2016〕336号(附件).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