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47号通告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24.08.2015  16:51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第二批结果的通告》(2015年第47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市(州)局要积极监督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国家总局本次通告中抽检不合格的银杏叶药品(详见附件)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和使用,并配合生产企业尽快完成药品召回工作。

二、四川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未完成的产品召回批次,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局应立即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5〕250号)限期完成召回工作,并向省局药化生产处和所在地市州局报告召回情况。

三、为有序做好本次监督召回工作,省局将通过OA系统及时发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局的产品流向通报,不再分别发文通知,请各市(州)局按通报要求积极监督企业进行召回。

四、各市(州)局应迅速开展对辖区内经营使用不合格银杏叶药品情况的全面排查,积极督促辖区内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核对本次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以来发布的不合格产品批号信息,切实做好全部不合格产品控制和召回工作。对消费者个人手中持有的不合格药品,销售单位均应全部回收并全额退款,对合格药品应正当销售使用,保障患者用药需要。

附件:

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信息.docx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