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05.03.2014  21:19

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自食药监[2014]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面积在检查标准中未作具体要求,只规定面积要与规模相适应。为从实际出发保证有利于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有利于零售企业保证所售药品质量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市(州)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认证收费问题,请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财综[2013]25号)执行。

此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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