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四川省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5.09.2014  17:31

成都市、宜宾市、绵阳市、广汉市、峨眉山市、阆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检测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药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140号文)的精神和要求,现将《四川省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期完成抽验任务。

一、抽验安排及分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2014年四川省化妆品中央补助地方监督抽验工作;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广汉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峨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和阆中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样品的采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负责检验工作及所负责检验类别样品的抽样和检验信息结果上报工作,抽验结果汇总分析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负责。

二、采样品种及区域

(一)采样品种及批次

本次化妆品采集涉及国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和特殊用途化妆品29个类别, 共450批次。品种及批次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70批次,其中发用类产品(宣称去屑产品)20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20批次,芳香类产品(香水类)15批次,指甲类产品(涂彩类)15批次,彩妆类产品(护唇及唇部彩妆品)20批次,彩妆类产品(眼部彩妆品)25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婴幼儿使用产品)15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美白类产品)10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爽身粉类产品)10批次,护肤类产品(洗浴类产品)20批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10批次,其中护肤类产品(宣称去角质或配方中含α-羟基酸)20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20批次,芳香类产品(香水类)10批次,指甲类产品(涂彩类)10批次,护肤类产品(洗浴类产品)15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婴幼儿使用产品)20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美白类产品)10批次,护肤类产品(宣称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爽身粉类产品)5批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00批次,其中烫发类产品15批次,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剂)15批次,祛斑/美白类产品30批次,脱毛类10批次,除臭类10批次,防晒类产品20批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70批次,其中祛斑/美白类产品30批次,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剂)10批次,烫发类产品10批次,防晒类产品10批次,脱毛类产品10批次。

(二)采样区域

本次化妆品监督抽检样品采集区域为成都市、宜宾市、绵阳市、广汉市、峨眉山市和阆中市。各辖区具体采样批次分配见附件1。

三、采样方法及要求

(一)采样点设置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在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采样点重点是生产企业和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小商店、集散市场、网络销售、美容美发场所等经营企业。

(二)采样方法

样品采用购买的方式进行采集。采集的样品应包装完整、标示齐全并具有代表性。样品剩余保质期限应不得低于6个月,原则上,每个采样点采集样品不得超过3个批次。同一地区抽取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不得为同一批号。

(三)采样量

每个品种的采样量详见附件2(各类别品种采样量明细表),采样总量与独立包装数均应满足表中要求。在经营企业抽样时,应较表中数据多抽取1个独立销售包装,作为确认样。

(四)采样时应如实填写采样记录,并由采样单位人员与被采样单位人员签字并盖章(或按手印)。样品编号原则、编号分配和采样凭证填写注意事项见附件3。

(五)采集样品应当场使用透明塑料袋签封,检验样品按1:1:1签封,另确认样应单独签封,需做微生物指标监测的样品应再取相应监测数量单独签封为一个包装。

(六)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将样品、抽样凭证(第二联)和抽样样品信息电子版文档(模板见附件5)按类别移交指定的检验机构(见附件4检验机构任务分配表)。样品送检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对于易碎品和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且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七)从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确定工作应与检验工作同步进行。抽样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示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确认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被抽检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按照对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四、监测内容及依据

(一)监测内容

微生物、重金属、禁限用物质、安全性风险物质等的检测及检验方法适用性的研究。按照国产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分别开展相应类别项目检测和分析。

(二)检测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测方法(国食药监许〔2010〕456号)、化妆品中32种禁限用染料成分的检测方法(国食药监保化〔2012〕13号)等化妆品检测方法、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具体类别样品检测项目和检验依据详见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140号文附件。

五、时间安排

2014年10月28日之前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并将样品、采样凭证、样品信息电子版文档按类别移交指定检验机构。

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由检验机构将样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测检验数据管理平台报送。

2014年12月15日之前由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2份)及其抽样记录及凭证(第二联)复印件寄至抽样单位和中检院。抽检不合格产品按照“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将检验报告、其抽样记录及凭证(第二联)复印件寄至生产企业所在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测检验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检验结果,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将检验总结交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2014年12月31日之前由省院出具全省抽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上报总局。

六、经费管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本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项目涉及单位应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七、联系方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市场处:谢桦 电话:86785793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新文路8号邮编:610097

电话:028- 87877186(业务科)、87877148(监督科)、

87838398(食化室)

联系人:罗亚玲(业务科)、徐燕(食化室)、胡洁(监督科)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院)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0号邮编:610000

联系人:张立新(业务科)电话:028-8536124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化妆品采集批次地域分配明细表2.各类别品种采样量明细表3.样品编号原则和抽样凭证填写注意事项4.检验机构任务分配表5.采样信息明细表.doc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

办公室地址(第一办公区):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 邮编:610017

办公室地址(第二办公区):成都市东城根南街30号 邮编:610015

值班电话:028-86785160 备案号:蜀ICP备09009459号

网站维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