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4号)

28.11.2017  17:58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管理,规范注册收费行为,保障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一)药品注册费:补充申请费(常规)5600元/个·次,补充申请费(需评审)27000元/个·次;再注册费25000元/个·次。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首次注册费79000元/个·次;变更注册费33000元/个·次;延续注册费33000元/个·次。
  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项目和标准等收费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执收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公示栏(牌),向社会公示收费信息。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上述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执行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试行期满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