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将“妇女”改为“他人” 男人遭猥亵能讨说“法”

28.10.2014  09:00

    

(制图/杨仕成)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第12条拟将原强制猥亵相关条文中的“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刑法规定猥亵对象限于妇女,现代社会男人的性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修改是针对强制猥亵对象扩大的情况作出的。

    案例

    男童被猥亵已满14岁未列为受害人

    梳理近年发生的多起男子遭性侵的案件发现,嫌犯大多以其他罪名判刑,有的则只是被治安拘留甚至不了了之。

    4年前,成都市金牛区一名50岁的男子以提供上网、给钱等为诱饵,引诱几名男孩,通过看黄色录像等方式对男孩实施猥亵。被害人父母向警方报了案,男子落入法网。金牛区检察院对该男子正式提起公诉,罪名是猥亵儿童罪。但检察院的起诉中,被害人只有其中一名13岁男孩,其他几名已满14周岁的男孩都没有被列入被害人名单。检察官指出,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犯罪被害人只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14周岁以上的男子不算是犯罪。

    上个月,重庆一家本地媒体报道称,男子小刚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人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一 开始以为遭到劫匪,还主动提出可以把身上所有钱物交给对方只求放一条生路。谁知道,此后的遭遇让小刚难以启齿:他遭受性侵。小刚呼救后路人帮忙报警,警方遂将嫌犯控制。重庆合川区公安局称,行为人叫小勇,抓捕后,发现其是名男性,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并承认错误,便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了……

    解读

    同性间强制性行为尚属法律空白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洁说,如何处理发生在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属空白。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规定,所以男性被猥亵、性侵犯都不按强奸罪论处。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还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属于强奸罪。同性性侵害的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适用《刑法》。

    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而在一些国外的法律中,如:日本、加拿大、奥地利等国均未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特指女性,奥地利的相关法条中甚至有“同性少年猥亵行为罪”,年满18周岁的男子与少年进行同性间猥亵行为会被认定为这种罪名,主体是年满18周岁的男子,对象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少年。

    在加拿大刑法中,也有“强制猥亵女子罪”、“强制猥亵男子罪”之分。“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更新。”钟洁说,和盗窃罪的入罪金额一个道理,如果还以多年前的老标准,那显然不符合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条文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仅仅只改动了两个字,但意义很深远。”钟洁说,一旦通过审议,男性的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