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再提请审议 收买被拐儿童或一律追刑责
昨(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作出了诸多修改。对于考试替考问题的刑事责任,拟规定替考者和让他人替自己考试者都将面临刑事责任;“医闹”拟首次入刑,对医闹行为以刑事责任追究有了立法上的支持。同时,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这一社会热点,草案二审稿加大刑罚力度,收买被拐卖儿童将不能得到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危险驾驶罪拟扩大范围,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或将触犯危险驾驶罪……
变化
现行刑法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变化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审变化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深意
个中深意是什么?
专家表示,“简而言之,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问题,一审稿和现行刑法相比,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则是一个罚与不罚、罚轻罚重的问题。”
校车客车严重超载拟入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提请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加了校车和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驾驶人员有刑责,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校车和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拟将以该罪入刑。
“二审稿中增加的几种情形也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因此完全有必要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调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吸毒驾驶、货车严重超载超速也希望纳入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规定,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二审稿中,针对收买儿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删去,变为“可以从轻处罚”。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升表示,这体现国家从立法层面加大对儿童的保护,也加重了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刑罚力度。
修正背景
妇女、儿童区别对待
现行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对二者作出区分。一审稿则继续沿袭了这一思路。
针对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记者 韩利 周茂梅 张柄尧)
延伸解读
儿童最需得到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问题,一审稿和现行刑法相比,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则是一个罚与不罚、罚轻罚重的问题。”对此,李永升教授表示,现行《刑法》中,对于该条款阐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为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这一措辞的变化,李永升表示,现行《刑法》中一旦选择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该行为无罪。草案一审稿中的免除处罚,则是认定为有罪,只不过是免除处罚,“草案和现行刑法相比,虽然有一个罪与非罪的区别。但草案仍意味着,收买儿童这一行为仍能够逃脱刑事处罚。”
草案二审稿中,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直接被拿去。对此,李永升表示,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处罚,减轻则是法定刑以下处罚。“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除了无法免除刑事处罚外,另外还不可能在法定刑以下接受处罚。这体现了对儿童的保护。
对于将妇女、儿童区别对待,李永升表示,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指向问题,“妇女,指的是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的是14周岁以下的孩子。两者相比,无论辨别能力还是自我保护能力,儿童都最需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