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草原天路门票定价权下放缺乏法律依据
5月12日《新京报》报道,针对社会对草原天路收费的诸多质疑,河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公开回应:河北省向张北县下放了部分行政权限,张北县有权制定草原天路的门票价格。
“依据河北省的定价目录管理,在旅游这一块,除了省里面管的景区外,其他的景区(门票价格)就授权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等来制定”“张北是扩权县,有权制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这是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这个回应是否站得住脚,需要结合河北省的相关法规、文件来分析。
先来看草原天路目前的“身份”。这一点,张北县和张家口市政府的说法一致:2015年3月,经张北县申请,张家口市政府正式批准草原天路为市级风景名胜区。尽管我们对“公路变景区”的做法并不认同,但鉴于公路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也把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准权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我们姑且放下这个问题,就以当地的定性为准。
然后看作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草原天路如果收门票,其定价权的归属。对此,《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非常明确。该条例把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并对不同级别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批准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权限上,条例却未作任何区分,只是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在设立批准权上,市级风景名胜区与国家级、省级有所不同,但在门票价格制定权上,却并无差别,都是归属于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使。
再来看把市级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权下放,授权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行使是否妥当。先说合理性。把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定价权赋予省级政府部门,是有现实合理性的。一般来讲,与景区所在县域的政府部门相比,省级政府部门因利益关联度较弱,故相对超脱,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更容易实现公平公正。而把定价权下放,一个现实的风险就是景区所在县域的政府部门给自己定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重点说合法性。《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行使市级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但它如果要将地方性法规授予的权力转授下级行政部门或其他组织行使,那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就违背了“被授予的权力不能授出”这一基本法理原则。换句话说,如果《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在把市级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权授予省级政府部门后,还明确规定“省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下级行政部门制定”,那省物价局把定价权下放给张北县就没有问题,否则,其合法性就要打个问号。
遗憾的是,下放、转授市级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我们没有看到。
责任编辑:郑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