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绸交易所非法期货案又有新进展

02.11.2015  10:47
核心提示: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原告基础 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2013年5月31日最高院再审判决,这次案子又于2015年1月起诉。

 

  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又将如何收场?

   10年后再次对薄公堂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共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2005年11月27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2006年1月26日,原告将其中23267241.27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是否变相期货交易

  据了解,和大江南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大江南与被告的纠纷焦点主要有两个:茧丝绸市场组织的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大江南等参与茧丝绸市场产生的亏损,究竟是由于自身操作层面的原因还是由于茧丝绸市场的违规操作和操纵市场行为所致。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 银行 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止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大江南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可以说有标志性意义: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