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伙遭高空坠物砸中:苦寻2年找齐138被告

26.04.2014  10:48

小伙陈涛很郁闷,自己只是路过,竟被楼上飞下的一个杯子砸中,治疗费就花了17万多;

大楼商户都喊冤,因为找不到“真凶”,小伙历经两年多的苦寻,将成都锦阳商厦和旁边一大厦的138个商户和单位都列为被告,甚至包括负一二层的商户,索赔各项费用32万余元。在起诉状上,被告名单就列了长长的9页……

下周一,此案就将在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高空坠物

小伙被砸找出138个被告

陈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11年8月15日,他骑电瓶车载着女友小覃,准备到太升南路选一个手机,作为送给女友的礼物。当骑到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左图),一个坠落的杯子正中他的头部。陈涛随即倒地,一两分钟后才有所反应,还以为是被后面的车撞了。很多人围过来,陈涛才知自己被一个陶瓷马克杯砸到了。

后来,虽被及时抢救治疗,陈涛仍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等严重后遗症。陈涛说,整个治疗已花费17万多元,其中10多万都是借的,现在还了不到一半。他说,好在谈了七八年的女友一直不离不弃,只是对方父母有些担心,说能不能在一起要看自己的身体恢复情况,而今年5月1日,就是考验的截止日期。

昨日,陈涛的代理律师王黎明拿出长达10页的起诉状,其中9页都是被告名单。“这么多被告的确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王黎明律师回忆说,遭物业公司拒绝后,他们只好找到整栋大楼的商家名录,做了公证,并核实哪些商家在事发时在锦阳商厦。法院核实发现,在锦阳商厦的商家达150多家。考虑到杯子下落的地方不排除是公共区域,而整个商厦的所有商家在理论上都是可能进行高空抛物的,所以他们将整栋大楼,连同负一层、负二层的商户也追加进来了,最终确定了138家被告。

找这些被告,我们就用了大概2年时间,终于盼到要开庭了。”陈涛说。

>>被告喊冤

负二层的说:从地上能扔到天上?

从负二层到26层,成都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30多家被告,他们基本都觉得,小伙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找不到丢杯子的人就来告他们,自己太冤了。而他们都称自己没有收集证据应诉,除了一家说有时间会去外,其他的都称连庭审也不会去参加。

负二层是停车场和仅一家叫“银兴通讯”的商铺。老板娘罗女士说,去年6月,她从堂姐手中接过了这个铺子。堂姐成为被告时,她还在铺子上当营业员。对于负二层的商铺也成了被告,罗女士说,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地下的东西怎么能扔到天上去?

此外,记者发现锦阳商厦所有的对外公共窗户都已被钉死,只留下4厘米左右的缝隙。商家陈经理说,事发后不久物管公司就将大楼的窗户钉死了。管理这栋大楼的四川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拒绝接受采访,称已委托了律师出席下周一的庭审。

1~3层

广告牌挡着,我费事上楼去扔个杯子?

都是销售手机的锦阳通信城,一位负责经理说,当时1到6层都是广告牌,说他们有可能到楼上去扔个杯子太没道理,谁丢的杯子,他现在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

7层

无人值守的移动机房成为被告

7楼成为被告的四川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只是一间无人值守、上了锁的机房。

23层

商家:保安和清洁工嫌疑最大

在该层距离事发路段最近的凌宇通讯经营部,陈经理说,事发时,每层走廊一侧的机房内都住着保安和清洁工,他们的嫌疑最大。走廊内都有监控,如果是商铺扔的,谁拿着杯子走出去,一看就知道,物管公司为什么不调出来看?小伙来告我们,真觉得太冤了。

这位更觉得冤:

我们后头才来的,没改名字成了被告

在23层,距离事发路段较远的一家叫“成都创捷通讯”的公司负责人更觉得冤枉,他们是2012年7月入住,只是用了前手的名字,但并不是同一家公司。而更多成为被告的公司早已搬离大厦,其中包括两家律师事务所。

>>专家讲课

高空抛物“连坐法

是为保护弱势受害者权益

1被告的范围如何确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四川大学民商法专家刘畅指出,这是指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比如,在只能判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来自某一栋建筑物时,被告为该栋建筑物的使用人;在只能判断加害物品来自某一单元或某一楼层时,被告为该单元或楼层的使用人。

2138家被告怎样免责?

刘畅分析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除了原告要承担证明责任外,被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与原告受到的损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免责,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据刘畅介绍,只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告,才可以认定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不担责:(一)损害发生时,证明人不在该建筑物之中;(二)损害发生时,证明人所处建筑物位置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三)证明人无法完成该行为;(四)证明人实际没有致损之物。

3为何要将多人涉诉?

刘畅分析称,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将多家商户牵涉进诉讼,是为了保护弱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被告才会对于原告的不幸损害承担合理的分配。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被高空坠落物加害的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处于完全不知情的处境,加害人的位置隐蔽导致受害人无法合理地判断危险的具体来源。因此,基于原告的弱势地位,从公平原则出发,法律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而根据规定,依法承担责任的被告并不是承担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令其与原告合理分担,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不会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救济,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王英占 周茂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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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案例不同判法

■“玻璃案

10岁小孩身亡 74户业主一起补偿

2006年5月31日,10岁的小学生钟某在过深圳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致死。随后,其父母将物业公司和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名业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6万余元。一审法院在作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73名业主免责的一审判决后,原告及物业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改由74户业主对死者做出一定补偿。

■“菜板案

起诉15家居民 法院驳回

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近亲属将该楼二层以上15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高空抛物“连坐法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这条“高空坠物条款”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