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访谈]苏泽林:四川为民法总则创制贡献智慧
四川为民法总则创制贡献智慧
——对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虚拟财产可纳入物权法保护范畴?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还允许改过……3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草案是如何出台的?有哪些亮点?还存在哪些争议?3月10日,四川代表团集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记者在四川代表团驻地对全程参与该草案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进行了专访。
□本报记者 刘佳/文 何海洋/图
谈审议
反复修改40多稿条款修改率超过70%
记者:您在参与审议民法总则过程中,有没有觉得它和其他立法有什么不一样?
苏泽林:我把民法总则称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7万多条,征求意见的深度和广度,在以前立法中是没法比的。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亲自带队,到包括四川在内的多地进行调研,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是极少见的。相对一审稿而言,此次提交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条文由186条增加到210条,条款修改率达70%以上,反复修改达40多稿。
我了解到,来自四川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明确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等多条建议,在草案审议过程中都得到了采纳,可以说,四川为民法总则创制贡献了很多智慧和力量。
谈创新
如何有效保护“一老一小”是研究重点
记者:草案有很多新的内容,比如胎儿利益保护制度、遗嘱指定监护、特别法人等,为什么会有这些内容?
苏泽林:创新民法制度,扩大民事权利,是创制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当胎儿、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权益,是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草案拟制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等特点,民法总则草案对未成年人权益规定了特殊保护的条款。比如,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草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制度,在世界上也是超前、领先的。
谈争议
6岁孩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记者:参与审议的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什么?
苏泽林:第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这几天开会常有代表跟我讨论。以前是10岁,到底下降到6岁还是8岁。有人认为,6岁孩子已经可以“打酱油”了,我认为,6岁还是学龄前的幼儿,并不太懂得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我个人赞成折中,下降到8岁。8岁的孩子已经跟社会接触比较多了,简单的运算和认知能力在提高。
还有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认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该写入民法总则。讨论认为,写进去很有现实意义。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草案第八条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还有一些意见,比如现在互联网有很多新东西,大家很希望把它规定清楚,但这需要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论证。制度可以适度超前,但不能离开现实。按照计划,2020年以前,所有民法分则都要出台,接下来这几年的任务很重,我们还需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