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人民医院原院长杨鑫受贿近200万获刑13年
4月29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广元苍溪县检察院获悉,苍溪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杨鑫,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受贿8处人民币共计19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据调查,杨鑫2009年至2013年在担任苍溪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工程建设和医疗设备提供销售便利。
2010年上半年,苍溪县人民医院在实施修建住院综合大楼灾后重建项目过程中,收受承建方好费35万元。此后,从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6日,该医院先后采购X射线数学化成像系统,多层螺旋CT,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多功能X射线高频胃肠系统等医疗器械,共收受销售方贿赂159万元。
目前,杨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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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中医院相关资料:
2007年11月,被告人姚某被苍溪县人民政府聘任为苍溪县中医医院院长。2009年11月,苍溪县中医医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立项,2010年4月批准投资建设。
经公开招标,华林公司中标,同年6月该公司与苍溪县中医医院签订施工建设合同,并进场施工。2010年国庆前,为了能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业主方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罗某以“拜节”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姚某现金10万元;2012年春节前,为了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被告人姚某的关照,罗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姚某现金10万元;2013年春节前,为了让被告人姚某能尽快办理苍溪县中医医院灾后重建项目决算手续,罗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姚某现金2万元。
被告人姚某三次受贿22万元,将其中20万元交给家人保管,另2万元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2013年4月14日,办案机关在调查他人的犯罪事实时,被告人姚某主动供述了自己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的家人代其退赃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记者 何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