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分类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05.12.2013  16:51

川水函[2013]1655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四川省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分类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尽事项请与省水利厅建管处联系。   联系人:胡其德   联系电话:028-86948840                                                      四川省水利厅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四川省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分类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6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有关规章,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5个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和有政府资金投入的经营性水利项目,其它水利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按《关于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3]1377号)执行,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   第四条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统称灾后重建项目)应认真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强化实施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五条  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工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7号)执行。属于水利厅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除有具体要求并属重要项目外,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州)核准招标事项并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条  灾后重建项目参照《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3]1364号)执行,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四川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信息表》(可在四川水利网上下载)报实施方案审查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89号),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灾后重建项目组织实施负总责;市县两级水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项目法人是灾后重建项目的工作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省直属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厅直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质量管理。灾后重建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县两级水务部门负责,重点项目应按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项目站,按规定做好质量监督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各方各负其责,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现场“三检制”,及时组织完成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法人验收工作及阶段、竣工等政府验收工作,严格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可控。   第九条  进度管理。要根据批复总工期科学制定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重点解决关键节点施工问题,认真组织,按周、按月对照检查,并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在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第十条  安全管理。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有度汛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汛前要牵头编制年度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督促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年度度汛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技术管理。设计单位要强化现场设计管理,重点项目要落实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现场情况研究、优化设计方案。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做好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上报实施方案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降低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重点项目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灾后重建资金,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规划投资内。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法人牵头,参建各方共同参与及时做好工程建设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县水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安排专人定期向市级水务部门和省水利厅有关处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填报工程形象面貌、完成工程量、资金到位及完成投资、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等内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十四条  验收管理。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各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审计机关审计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组织实施方案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技术要求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后管护。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整体移交管理单位,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按原隶属关系落实好管护费用,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三章    分类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型水利工程   (一)按《关于芦山地震水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3]1377号)要求,实施方案由水利厅组织审查。   (二)中型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百丈水库为省直属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履行监管职能。   (三)百丈水库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是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局,省水利厅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铜头引水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水务局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梅弯水库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丹棱县人民政府,眉山市水务局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小型震损水库   (一)按《关于印发“4.20”芦山地震小型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川农水水库[2013]134号)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二)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震损水库项目建设,对项目实行打捆管理,如以打捆的方式对多个小型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政府验收由各市(州)水务局会同财政局主持。   第十八条  堤防   省管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实施方案审查、项目监管和竣工验收由水利厅组织。对纳入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项目,按原建设管理程序不变;其余堤防工程相应工作由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九条  堰塞湖   堰塞湖实施方案审查、项目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条  水文设施   (一)省水文局负责灾后重建工作的督导、技术指导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相关地区水文局为所在地区水文基础设施重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各自辖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水文设施的质量监督由市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山洪沟整治、防汛监测预警系统   (一)防灾减灾项目中的防汛监测预警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出台的关于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县级水务局为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开展项目前期、招投标、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管理机构负责防灾减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   (一)工程规划设计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等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要以骨干供水工程为依托,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并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工程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技术导则》的要求,对千吨万人以上的工程开展水质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的建设。   (二)县级水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灾后重建的供水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对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由县级水务部门组建供水总站(或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建立供水总站(或公司)、水厂、村组三级管理体系;对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对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区工程   (一)县(市、区)是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所辖灾后重建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是灾后重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小型灌区按照灌区管理现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具体实施。   (三)灌区灾后重建项目暂时不能完工的,要采取临时通水措施,确保生产生活用水。    第二十四条  微型水利工程   (一)县(市、区)是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所辖灾后重建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作好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     (二)灾后重建项目工作主体为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方案统一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打捆编制。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审查、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水电站   厅直属电站实施方案审查、项目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由水利厅组织,其余电站相应工作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监测   由县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审查、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省水文局负责技术指导,省水利厅负责行业指导。   第二十七条  水产   (一)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二)省、市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基层服务体系   (一)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恢复重建内容包括需要重新建设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   (二)各重灾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芦山地震灾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灾后恢复重建技术导则》的规定合理确定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   (三)重建项目应科学选址,原则上以原址重建为主,并履行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尽快到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落实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制度,与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同步实施。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改善基层水利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保   (一)县级人民政府为水土保持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二)市级水务(水保)部门负责灾后重建水保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及监督、检查指导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省级水保部门负责灾后重建水保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  
全国首家水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在成都挂牌成立 并面向全国发布课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成都重点抓好公园水利厅
我省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根据金沙江堰塞湖险情变化,水利厅
金沙江干流发生山体滑坡壅塞河道(续报八)
    14日10时,堰塞湖水位较最高值下降超30米,坝前水深约25米,蓄水量约0.水利厅
金沙江干流发生山体滑坡壅塞河道(续报七)
    截至13日19时,堰塞湖水位(波罗站)2916.水利厅
省防指启动III级防汛应急响应
    根据《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