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芦山地震区域灾后新农村重建的对策建议

28.10.2013  18:50

【专报要点】芦山地震给灾区新农村建设带来巨大困难。本期《专报》提出,灾后新农村恢复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居住重建、生产重建、生态重建、居民自治重构等方面全方位推进。

四川农业大学杨锦秀、庄天慧教授提出以下观点:
一、 地震区域灾后新农村恢复与重建体系
芦山地震区域灾后新农村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从以下方面考虑重建:
(一)居住重建。地震中心区域许多乡镇农村房屋大面积倒塌,在恢复重建中,应按居住相对集中,兼顾生产和生活的方便,规划评估。一是采用撤并一些乡镇和村组的办法,引导村民居住集中连片建设;二是促进养殖小区集中化,以利于优化农村居住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三是有些地方已不具备原地恢复重建的条件,对灾民只能择地另行集中安置或转移安置;四是加强乡村道路、通讯、水利、网络信息和水电设施的建设;五是着力提高农村居民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筑抗震基准,农村建筑及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震区域要求的抗震强度和耐震性能基准Is值。
(二)生产重建。突出地震区域山区特色优势,引导农民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特色产业重建规划按照全域、全面、全覆盖要求,围绕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灾后重建规划,应在特色种植基地(林果业、中草药业、有机蔬菜等)建设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现代畜牧养殖小区,大型养殖基地,推广林下养殖和种植等生态立体种养方式,注重农业基础设施的重构,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按现代化标准建设,保证农民收入比地震前收入有更多增加。
(三)生态重建。为了有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保护好龙门山断裂带的生态环境,应集中进一步加强宝兴蜂桶寨国家级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建设。注意对宝兴县夹金山国家森林公园、芦山县灵鹫山景区、大雪峰原始森林景区、天全二郎山景区、喇叭河景区、红灵山景区、白沙河景区等的恢复性建设和开发,促进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生态旅游业有机结合。
(四)村民自治重构。构建行政村级管理和集中居住的乡村社区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强化村民自治,注重发挥农民重建中的主体作用,在重建规划设计、重建项目实施中让农民主动参与。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在乡村重建中的领导、组织和引领作用,构建和谐的乡村人文环境和政治环境。
二、灾区新农村恢复与重建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在重建中的角色。明确受灾群众是灾后重建主体,政府的职责是为受灾群众自立创造良好环境。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加强灾后指导、管理和服务,为灾区生产生活的重建提供比灾前更好的条件。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确保重建工作落实到位。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借鉴汶川地震和其它地区成功灾后重建的科学规划经验,针对“4.20”地震灾区客观实际,根据不同地理地貌、资源禀赋、人文特征等,在政府统一指导下分层次、分时序、分类别推进。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居住、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需求,加快恢复生产,解决就业和收入等问题,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灾后重建的主要任务,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可充分利用地震灾区高等院校信息技术和管理优势经验,全面开展山区发展现代农村建设试验示范和山区灾后重建设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利于今后的总结推广运用。
(三)强化财政支持,完善救助体系。完善灾后生活救助办法,明确救助的范围、标准及管理规程。拓宽救助体系,建立健全重建基金、重建贷款支持机制,统筹社会捐助资金使用,还可通过具体的项目资金或基金提供救助和支持。
(四)注重灾后重建政策制定与落实方法科学有效。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加大灾区民众在各环节的参与度,是保证重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关键。一是在制定出台重建政策时,多渠道听取灾区民众意见和呼声,使其参与到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来。二是组织相关人员对政策进行讲解、答疑,通过直接沟通和宣传,促进政策执行。三是构建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和诉求渠道,及时准确地把握矛盾焦点,便于制定相应疏导策略,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激励灾区民众团结协作自力更生。
(五)建立灾后重建法律保障机制。借鉴 “5.12”汶川特大地震经验,对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和重建中引发的债权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赔偿等法律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对策,在法律的框架内来解决。根据“4.20”灾区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制定重建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引重建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的惩罚教育作用。“5.12”抗震救灾时,我省推行了社会监督员制度,将救灾款物的捐赠、拨付、使用等纳入社会监督之下,形成党委政府监督为主、社会监督有利补充的机制,得到很大成功,建议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广到“4.20”重建中来。

 

文章来源: 网站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