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不符驾车致人受伤 当事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四川省三台县村民刘俊文(化名)违规将拖拉机停在公路边,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以致同村村民周宝胜(化名)驾电瓶车途经该路段时,与拖拉机相撞,倒地受伤。事后,保险公司以刘俊文驾证不符为由拒赔。2014年11月,三台县法院就该案作出宣判。
驾驶拖拉机乱停放 致人受伤
2013年5月20日,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村民刘俊文从同村村民马斌处购得旧拖拉机一辆,未过户。
2013年11月7日,刘俊文将拖拉机随意停放在绵三路长坪段路边,当晚19时50分许,周宝胜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该路段时,与该拖拉机相撞,周宝胜倒地受伤,电瓶车受损。经司法鉴定周宝胜为十级伤残。
2014年5月5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俊文承担主要责任,周宝胜承担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抗辩证照不符不赔偿商业险 获支持
2014年7月28日,周宝胜向三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俊文、马斌、财保公司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3402元。
刘俊文当即辩称,是周宝胜骑车撞的拖拉机,自己没有责任;而马斌则称,拖拉机在出事前就已经卖给了刘俊文,而且协议约定如发生车祸由刘俊文承担责。
被告财保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刘俊文的驾驶证与所驾车辆不符,按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和商业险不予以赔偿。
庭审中查明,原车主马斌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5000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刘俊文的驾驶证是“C1”照,而驾驶该拖拉机需“G”照。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拖拉机在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俊文驾驶资格是“C1”照,与驾驶该拖拉机应持“G”照不符,按保险合同之约定,商业险部份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2014年11月,三台县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周宝胜赔偿损失69456元;其余损失10837.13元,商业险不赔偿,由刘俊文自行向周宝胜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