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受伤致三级伤残 诉请工伤赔偿被法院驳回

19.05.2014  13:38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30年前原告因工负伤致三级伤残,经多次找单位要求解决工作和生活问题未果。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因原告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李勇(化名)诉称,他于1978年进入被告成都东风公司工作,1982年10月18日原告因工负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当时被告负责人口头同意要给原告满意的解决方案,让原告在家等通知,但一直未果。1986年至1990年,原告多次找被告有关领导要求解决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未果。此后,原告一直在找被告法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伤残生活补助以及为原告购买社保,均被拒绝。2013年,原告向青羊区劳动仲裁委请求仲裁,青羊区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36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36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所留存的资料显示原告于1991年4月和原告原所在公司脱离了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任何留存资料显示原告因工作受伤没有解决和处理。原告在20多年前就离开了被告,与被告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赔偿,首先应证明是因工作受伤,其次应在受伤后一年内认定工伤,再次应在工伤认定后的法定诉讼时效之内起诉。原告没有认定工伤,且起诉的时间已经过了二十多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 2013年4月17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36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李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