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男子与未成年女孩“谈恋爱”发生关系 遭起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陈凌) 自贡男子张勇通过网络聊天与一女孩谈恋爱,期间明知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触犯我国刑法,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在云南省昆明市务工的张勇与宜宾市一初中女生刘某在网上相识,并开始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交往中张勇发现刘某仅有十三岁,且得到了刘某的证实。
2014年4月22日,张勇回四川后即到将刘某学校将刘某接回家,当晚二人住在一起,刘某家人四处寻找无果,遂向宜宾市某区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局电话联系张勇让其将刘某送回家,张勇打电话告诉刘某家人到富顺县飞龙镇接刘某,刘某母亲找到二人后明确告知张勇:“不要再找刘某耍了,刘某今年春节才满的13岁,否则会坐牢的”。张勇答应不与刘某见面,但私下二人一直有联系。2014年5月2日下午,刘某约张勇一起耍,晚上刘某打电话给其奶奶谎称在同学家后与张勇一起回到张勇家,当晚张勇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张勇于201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条衔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