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将对私家车营运最高罚款3万元

02.02.2015  07:44
运管工作人员上路检查出租车

  昨日开始,自贡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与公安部门一道开始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该专项行动将一直持续到3月31日。据悉,整治范围囊括了所有在自贡市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及车辆。

  为此,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也派出了6支队伍在自贡城区流动巡查,严查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拒载旅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站罢运、不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等行为。

   私家车营运最高罚款3万元

  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利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业务。凡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暂扣车辆20天,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10000-30000元罚款;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营运牵头者、组织者以及非法营运团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伪造、变造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使用无牌证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拒载 将列入“黑名单

  出租汽车拒载旅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站罢运、不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起讫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2000-5000元罚款:出租汽车擅自暂停经营、不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车费发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一律列入“黑名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记为零分,其从业资格证延期3年注册。

  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运客流高峰即将来临,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及时举报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和9651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兰江 摄影报道

(原标题:私家车跑“黑车”最高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