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四人无证销售伪劣香烟获刑

17.12.2014  18:08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龚平) 日前,沿滩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进行了宣判,邓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漆某四名被告人因同犯非法经营罪受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至2000元的刑事处罚。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漆某明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路41号的出租房内,以购买的“天下秀”、“专供玉溪”香烟等为原料,采用制烟机切掉滤嘴换上高档品牌香烟嘴及外包装等形式,假冒“硬玉溪”、“软玉溪”、“软云烟”、“紫云烟”、“天子”、“红河V8”六个品牌的注册商标,非法制作假冒伪劣香烟1136.4条。其中:公安人员在现场扣押待售香烟1066.4条,已售香烟70条,生产经营数额23.87万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涉案的上述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均系初犯,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