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一男子出借公司名义借款 摊上大债务

07.11.2013  17:59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龚梦香 郑轶) 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案,最后判定被告李某及其公司偿还原告王某贷款人民币共2300万余元。

  原来,李某因无建设工程资质,借用自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房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资金短缺,2006年5月8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为项目部经理,代表该公司全权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等全部事宜,委托时间从即日起至项目结束止,并在委托书上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私章。李某以该授权委托书及在建工程财产于2006年至2007年间多次向王某借款,数额接近千万,但并未约定借款利息。

  借款期满后,经王某催收,李某作出《承诺书》确认全部借款,并自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并未在承诺期内偿还。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为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等全部事宜,使李某的借款行为具有代理性质,该公司应该对李某的代理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借款由李某实际支配使用,借款未进入该房地产公司账户,李某也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