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自律自持难免有“未判先罚”的闹剧
2015年,湖南辰溪县检方指控商人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在尚未宣判情况下,梁材被罚没900万元,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3套房产受到冻结查封,估算约合计3200万元。其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未判先罚”有滥用职权之嫌。
(中国青年报)一起再寻常不过的公诉案件,因为“未判先罚”的诡谲剧情,瞬间变得疑云四起。不仅涉事方气愤不已,业界和学界也普遍表达了不安。
“未判先罚”,等于是绕过了法定庭审环节,而直接“敲定”了审判结果,甚至据此展开刑事处罚。这一荒唐做法,一方面在司法伦理层面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层面也完全“虚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完整的庭审质证,没有公平的控辩对抗,没有充分的法庭辩论,如此却能悄无声息地给“被告人”定罪开罚,简直就是匪夷所思!
本案中,梁材遭遇的“未判先罚”的不公对待,所暴露出的根本问题,仍在于侦控审多方制衡机制的失灵:对于检方的指控,法院几乎不加甄别地全盘照收。在这种互相配合、默契办案的暧昧氛围下,所谓的司法流程几近形同虚设,甚至“走不走”流程都变得无甚所谓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未判先罚”的背后,其实也是一种“未审先判”。若法院总是以检方的意见为立场,总是以检方的主张来论罪,被告难免自一 开始就被定为“有罪之身”了。
除了检方和法院的角色错位,某些司法机关针对“涉案财物”任意处置的乱象,无疑是本案的另一看点。值得注意的是,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梁材900万财产所采取措施乃是“罚没”。这既不是财产冻结也不是诉前保全,而是实实在在地变更了财产之权属——事实上,“未判先罚”的恶劣影响,绝不止于是损害了特定当事人经济利益那么简单。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但梁材案表明,少数司法单位对于涉案财产的觊觎,依旧未能得到有效压制。为此求解,无疑还是要回到全面深化司改的大语境之中。而激活和重建侦控审机关之间“互相监督”的体制机制,势必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其中一方“坐大”滥权,才能避免各方形成利益同盟,以至于消解司法公义。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