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14.11.2021  00:40

中共 渠县 县委政法委员会

渠  县  人  民  法  院

渠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渠   县   公   安   局

渠   县   司   法   局


  关于依法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多点散发,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厉打击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

  1.确诊患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2.近期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重点地区入返渠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不配合完成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违规聚会聚餐、操办宴席,应当关闭歇业的公共场所不执行关闭歇业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申报或违反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关于对货物、人员管理规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具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或者疑似患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不服从管理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5.药店、诊所等违规收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或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6.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以上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拒绝、阻碍强制隔离治疗、封锁疫区的行为

  7.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情节严重的;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拒绝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排查、处置及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9.患有突发传染病者故意往他人身上、脸上吐唾沫、吹气,意图使特定的个人患上传染病的,造成实际感染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利用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编造虚假的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1.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1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较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15.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严厉打击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19.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0.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参与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鼓励和保护群众检举揭发。举报电话:110或0818-7322856。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