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被批捕称“未成年” 骨龄鉴定最终定案

30.06.2014  12:18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陈敏 记者 张根)近日,南部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利用骨龄鉴定意见排除案件中证据之间的矛盾,捕诉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这是该院首次利用骨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未成年” 证据相互矛盾

  南部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何某等9人持械聚众斗殴案的过程中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出生年月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明何某不满16周岁的证据有:公安机关调取的何某户籍信息载明何某生于1998年2月13日;何某的第三次、第四次供述称生于1998年2月13日。若上述证据证真实,何某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证明何某已满18周岁的证据有:一是何某的第一次、第二次供述自称自己生于1995年3月15日,二是何某的旁亲、邻居、朋友等3份材料认定何某生于1995年3月15日。若上述证据真实,何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情,证明其作案时不满16周岁的证据中有一份书证,而证明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均系言辞证据,且为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何某本人时翻时供,不能推翻书证,不能得出排他性的结论,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则应当认定何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社会影响强烈 骨龄鉴定最终定案

  南部县检察院考虑该案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何某又系本聚众斗殴案中的积极分子,是唯一用砍刀将被害人砍伤的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需进一步查实。经研究,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何某进行骨龄鉴定。经四川华西医院鉴定,其意见为:根据对何某的骨骼年龄鉴定,结果为:何某的实际年龄大于18周岁。另加上现有证明何某已满18周岁的3份言辞证据,足以推翻证明何某不满16周岁的户籍信息书证,故对何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该案已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