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办法
(2003年7月28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在机构改革方案中省委、省政府赋予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职能,加强对本会所属团体会员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团体会员指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社科联章程》和《四川省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会员,是指本会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全省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各团体会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本会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 团体会员年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进行。
第四条 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机构和负责人变动情况;
6、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7、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团体会员年检程序:
1、由本会发出年检通知和《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
2、按要求填写《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准备有关材料,并经章程规定的组织管理程序通过;
3、按期将年检材料报送本会;
4、本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审核;
5、本会做出年检结论,并在《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和《四川省社科联团体会员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六条 团体会员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表》;
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四川省社科联团体会员证书》正、副本;
5、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八条 团体会员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履行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3、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按组织管理程序办事,活动正常;
4、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保障正常业务活动的经费;
5、及时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及机构和负责人设置变更手续;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且报送材料内容属实。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所列任一条款的团体会员,为年检不合格。
第十条 年检不合格团体会员由本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团体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一年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取消其省社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单位资格和省级先进学会评选资格;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取消其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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