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身亡起争议 人民调解促和谐

04.05.2014  18:52

  近日,琅琊镇人民调解委员成功调解一起职工自杀身亡索赔纠纷案。

  2014年4月14日,琅琊镇中心卫生院职工张某在家刎颈自杀身亡, 渠县 公安局刑警大队赶赴现场后,通过现场勘查,认定为自杀身亡。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一份遗书,张某在遗书中自述曾在2006年因不得已的情况下违规为别人开了麻醉药杜冷丁一支,被当时的院方领导连续“恐吓”了三个晚上,造成自己精神失常,虽经治疗,仍感精神压力大,晚上经常失眠,想一死了之。面对张某的遗书,张某的亲属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张某是医院逼死的,当天便扬言要将尸体抬到医院。

  事发后,琅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临时联合调解小组,并召集双方座谈调解。调解中,死者亲属坚持认为张某是在被院方“恐吓”后,才导致患上了抑郁症,最终自杀身亡,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赔偿金额50万元。院方则认为,2006年张某违规开药后,单位领导批评教育他是正确的,是在帮助他改错,院方并没有过错,同时死者亲属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院方对其“恐吓”过,不能仅凭死者的一份遗书就认定院方有过错,况且死者在之后的8年中,仍在医院正常行医,没出现过什么差错,曾经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休。死者亲属看到院方不愿赔偿,情绪更加激动,在调解过程中不仅挟持院方领导到殡仪馆,而且不听调解人员的意见,对调解人员出言不逊,甚至要动手打人,扬言不处理好,不满足其要求就要将尸体抬到县政府“伸冤”。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面对复杂困难的局面,琅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地对死者亲属进行开导。经过连续5天的艰苦调解,死者亲属最终放弃了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院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同意对其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4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