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职场奇葩规定:上班期间如厕每天不超2次
据《劳动报》报道,过去的一年,各种奇怪的企业规定在网络频频抢镜:严格规定上厕所的时间次数、离婚需退还双倍礼金,上班禁说地方方言……成了网友寻找笑点的“新大陆”,但对身处其中的员工们却是“一把辛酸泪”。
上班期间上厕所每天不超两次
“上班期间一天不得超过两次上厕所,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否则罚款10元钱。”以上就是珠海市金湾区一家电子企业的管理规定,规定引发员工投诉,认为违反人性。
对于为什么制定这样的规定,这家公司的说法是:每天上、下午均安排了10分钟休息时间,员工可趁着休息时间上厕所。公司规定的上厕所次数,则是除去休息时间外,工人还可上两次厕所,时间已经足够了。
“光头厂规”让员工更优秀?
80后女孩小晓在浙江镇海精诚帕尔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工作五六年了,一路打拼到中层。但就在去年,公司召开了管理层会议。老板出台了一个新规定:所有管理层必须剃光头,剃了每人奖励1万元,不剃的罚1万元,不剃也不认罚的直接辞退。“我是女的,剃光头以后怎么出门?”包括小晓在内的6名女员工,拒绝剃光头也拒不认罚,不久,她们果然收到了辞退邮件。
胖子入职后需减肥10斤
3个月前,身为80后的张山斯,从一家商业杂志辞职,成为另一家新成立的传媒公司的员工。这家传媒公司的章程里,有一条“胖子入职后至少减肥10斤”的规定,曾让当时体重已达99公斤的他有些难堪。不过,他在这一规定的督促下坚持锻炼,3个月下来,不但体重减了10斤,也体会到工作之余锻炼健身的重要性,这条看似歧视胖子的规定却得到了大家的称赞。
关爱员工健康,强制胖员工减肥,看似不可思议,看似做了亏本生意,其实是双赢结局。“强制减肥”,并不是企业的一个噱头,而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企业规定,上班时间自由、禁止加班,而且公司还专门为员工购置跑步机。这些措施,是在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基础之上。当前,一方面是就业形势严峻,面临的是“最难就业年”,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屡屡发生,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能够以员工的身体健康为重,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难能可贵的。
劳动者维权路三大障碍难跨越
日前,中山大学承办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正式发布。报告称,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雇员在被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但近半数雇员加班无补偿。有网友吐槽:不是我们“最勤劳”,而是我们“最没辙”。
管理者漠视《劳动法》
2013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六个年头,六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出现了从案件数量大爆发到高位运行的态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对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后发现,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逐年攀升:2011年度3216件,2012年度3319件,2013年1月至11月20日共计受理3635件,较上一年度同期受理案件数量增加13.06%。《劳动法》实施状况堪忧。
监管部门“雷声大雨点小”
要维护好劳动者加班权益,防止员工“被加班”、“被奉献”,关键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与监督机制,拿出实际行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法规通上高压电,只有这样,保护劳动者权益时才能做到“雷声、雨点都大”。也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完善企业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让工会为劳动者说话,让劳动者有平台与用人单位平等展开工资协商,使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用人单位的侵权做法。
劳动者不敢维权恐饭碗难保
在回答“如果没有领到加班费你敢不敢告单位”这一问题时,71%的网友选择“不敢”,还有16%的人选择“不和单位计较”。在回答“通过其他什么渠道解决”时,35%的人选择“消极怠工”,选择“没多少钱,算了”和“无所谓”的各占14%,只有13%的网友选择“找有关部门反映”,7%的人选择“找领导反映”。一些劳动者担心,向监察部门举报后自己会因此丢了工作。还有一些劳动者认为,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首先会丢“印象分”,即使领到了加班费,在今后的工作及发展中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延伸阅读
那些容易被忽视的职工权利
在很多行业,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法规内容繁多,那么,哪些基本权益是易受侵犯又常常被劳动者忽视的呢?延时加班不加薪水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尽管我国劳动法对于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违规加班的情况仍大量存在,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让劳动者无法体面劳动。
有限的休息时间,被无休止的加班占据,劳动者健康亮起“红灯”。安徽小伙李哲在高温下加班12小时后,最终死亡;江苏一位IT从业者,因为连续加班一个月而突然猝死;北京某公关公司年仅24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去世前也是连续加班一个多月……
这样的悲剧,近年时常见诸报端。“经常超负荷工作、饮食不规律、休息质量不高,是在透支自己的健康。”北京某三甲医院的胸外科主治医师表示,过度加班可能导致劳动者患上慢性疲劳综合征,主要表现为神疲乏力、失眠多梦、耳鸣健忘、头发脱落及须发早白等。情况严重的,还会造成体内荷尔蒙代谢失调、免疫力降低等恶性连锁反应。如不及时治疗,很容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甚至“过劳死”。
职业保护不健全
2013年8月,河南新郑一位72岁的环卫工因高温劳作患上“热射病”,不幸身亡。北京海淀一位52岁的清洁工值班扫街时突然晕倒,送医不治。虽然,环卫工死后,当地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但是高温背景下,环卫工人的中暑死亡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
回顾最近乃至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环卫工中暑事件,不难发现,高温中倒下的多是年老体弱者,其背后则是环卫工群体日益老龄化的趋势。在郑州,2.2万环卫工人中,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聘用人员占到了30%。“高龄环卫”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由此相伴生的一个权利困境就是,这些年老价廉的劳动力,大多是临时工,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伤保险,工作中一旦有个闪失,其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享受高薪不缴社保
计算机专业博士毕业生袁基受聘某软件开发公司,任技术部主管。劳动合同中载明:袁基月工资1万元,无其他奖金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公司概不负责。今年3月,因开发方向等问题,袁基与公司高层发生分歧,被炒了“鱿鱼”。
袁基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但公司认为,协议事先讲好不缴社保,无权反悔。双方为此成讼。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应当为袁基补交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
观点解读
奇葩规定带来的结果是“双输”
每一个成功企业的背后,除了是表面上源源不断地绩效收入,手下通常都有着一群忠心耿耿的员工。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就说过:管理学上有三百多个方法可以解决一个难题,但是如果没有事事以成就员工为出发点的前提,那么所有的方法都是无效的。
员工不是企业赚钱机器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的资本及各种生产要素,只有和员工的劳动相结合,才能变成最终的产品和服务。因而,严格遵守国家合法使用员工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之一,也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良好内部环境的需要。
因此,企业应当“以人为本”,关爱和善待自己的员工,切不可把员工视为赚钱机器,不管其人身安全与健康,把企业变成“血汗工厂”。否则,员工也不是傻子,就会用脚投票,抬腿走人,炒你的鱿鱼。搞不好,还会把你告上法庭。
规定之所以“奇葩”关键在于没有切实考虑员工的感受,所以导致令行不止,威严扫地,落人笑柄。奇葩规则只能给员工带来抱怨与消极怠工,无法对工作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更不利于企业在现今这个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长久生存。
个人维权不可傻傻坐等
近年来,我国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尤其是法律援助门槛的降低、渠道的拓宽,让不少劳动者受益。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不少劳动者不知如何维权,甚至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劳动监察、不断拓宽维权渠道,但也需要劳动者自身充分了解与劳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维权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向法援机构求助,也才能保证维权顺利进行。即使领到了加班费,在今后的工作及发展中也会受到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