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河北高院偷换概念阻止查卷宗
□晨报记者 邵丽蓉
关键词 纠错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律师李树亭立即赶赴山东,向山东高院递交查阅和复制聂树斌案卷的申请。在走出山东省高院的那一刻,张焕枝脸上露出了难得一见的笑容,她相信:国家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
这成为我国异地复查的第一案。近日,记者专访了聂树斌的前任代理律师刘博今和现任代理律师李树亭,他们说,“聂树斌案”开启了异地复审的先河,这是中国司法的突破,让他们看到了变革的力量。
[谈异地复查]
“聂树斌案”是异地复查再审第一例
晨报:请问最高院为何指令山东省高院进行异地复查?
李树亭: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函告张焕枝,称依照法律规定,已将张焕枝的申诉材料转河北省高院,让张焕枝与河北省高院联系。但是7年多过去了,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再审毫无进展,对社会公众的质疑充耳不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此案,一个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藉由“聂树斌案”的公开、公正、公平审理,重建人民群众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信心。
晨报:本次由最高院出面干涉“聂树斌案”,请问这体现最高院怎样态度?其对王书金死刑复核迟迟不下达,又有怎样的含义?
刘博今:我相信最高院对河北省高院处理“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是不满的。同时,应该半年下达的王书金死刑复核,一年半都没批,也是意有所指的,我想就是给河北省高院压力。同时,最近最高院在没有终止河北高院审查的程序下,又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这也是罕见的。
李树亭:最高院对王书金死刑迟迟不予核准,客观上是为“聂树斌案”复查、再审保留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王书金的存在,更有利于彻查“聂树斌案”。
晨报:以前有一些高官复审采取了异地复审。但在民间百姓的复审上,之前有无异地复审的案例?“聂树斌案”异地复审是否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李树亭:如薄熙来类案件,没有在犯罪地和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而是由最高院分别指定异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他们犯罪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机关,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他们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审判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聂树斌案”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指令再审,可以说是异地复查再审的第一例。
[谈卷宗查阅]
“个人认为是当地压着该案不动”
晨报:律师向河北法院提出查阅“聂树斌案”卷宗的申请多年来得不到支持是何种原因?
李树亭:无论是聂树斌家人还是委托的代理律师,都要求河北省高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然而这些正当合法的要求一直被河北省高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如果说河北省高院不给聂树斌家人判决书,是为聂家人依法进行申诉人为设置障碍的话,那么不让律师依法查阅、复制“聂树斌案”卷宗,是因为“聂树斌案”基本是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的判决,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刘博今:冤假错案如果真的出现,是非常丢人的。若翻案势必追究当时相关的办案人员,因此我认为,是河北省政法委的力量压着该案不动。
晨报:你觉得河北高院拒绝卷宗公开是否合法?
刘博今:按常规,各级法院的档案室都是对外公开的,只要律师拿着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都可以查阅摘抄卷宗,但河北省高院采取了偷换概念的方法予以阻止查阅,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他们说的是申诉程序的卷宗不允许看,其实我们要看的是一审、二审卷宗,但他们一直这么解答了二三十次,将卷宗捂在手里七八年。
李树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4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河北省高院不仅不让律师依法查阅、复制“聂树斌案”卷宗,甚至连聂树斌的判决书都不给聂树斌家人。另一方面,河北省高院又以聂家没有判决书为由,不受理聂家的申诉。河北省高院的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晨报:能够查阅一审、二审卷宗对“聂树斌案”意味着什么?
李树亭:根据现有公开的信息和一审、二审判决书的内容看,除聂树斌本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杀害了被害人;没有任何聂树斌强奸、杀害被害人直接物证(如指纹、手印、脚印、血液、体液、案发现场遗落的个人物品),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公安机关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推断,“按图索凶”抓获了聂树斌;最终,两级法院根据聂树斌的口供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代理律师查阅“聂树斌案”卷宗,是为了找出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疑点,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以证明聂树斌无罪。
[谈纠错机制]
一些司法人员潜意识里存“有罪推定”
晨报:您认为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
刘博今: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中国法治进程只有30年,执法者素质不高、纠错机制不完善都有关系。其中最主要来自于公安侦查机关,包括刑讯逼供的恶习等。由于公检法的关系,一个案子下来,材料从公安局送到检查院、最后到法院,基本上就按照公安局提供的材料,一上午走完程序就判了。要知道一宗民事案件可以扯半年,但关乎人命的刑事案件却简单到这种程度。当然,现在随着法律制度、纠错机制的健全,冤假错案在不断减少。
李树亭: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的潜意识里,尚存“有罪推定”的概念,并由此产生一种惯性思维:一个人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刑事拘留、逮捕、审判,那他就成了坏人,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说的一切,就都是在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狡辩,根本不必予以理睬;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有了口供,就有了破案线索、方向,案件往往迎刃而解;没有口供,案件往往就无从下手,久拖不决,甚至无法结案。所以他们为图省事和走捷径,不去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而是千方百计采用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甚至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再次,在一些侦查机关人员意识里,有时明明已经知道案件证据不足,还要把错案一错到底。因为觉得办错案件,不仅不能立功受奖,受到表彰提拔,还要内部受到追究,遭到批评或处分。有时甚至法院认为无罪了,侦查机关还坚持要求定罪。
晨报:“聂树斌案”折射出我国司法的哪些问题?它的重审有何意义?
李树亭:“聂树斌案”折射了我国司法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有罪推定”,二是“口供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体现。但是,从已经暴露出来的多起冤假错案,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来看,许多司法机关还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是司法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刘博今:我是中国法院网下属中国申诉网的首席律师,网站三年来收到几千个冤假错案的申诉,仅在我办公室,就堆着数百件自称错杀错判的案件申诉材料。“聂树斌案”至为关键,所有案子都在盯着这个案子,只有“聂树斌案”得到合理合法的纠正,才能推动更多案件的重审。
(原标题:“纠正聂案将带动更多冤假错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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