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中的四类作弊行为触犯刑法

22.12.2015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修正案明确指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四类行为将触犯刑法,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在12月17日召开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西南石油大学考点考务工作协调会上,副校长张烈辉就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会议精神作出指示,对《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相关条文作了强调。

张烈辉要求党委宣传部、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给学生上好一节法律宣传课,警示学生不要由于自己的无知触犯法律。对考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等行为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宣传教育。他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认清当前考试新形势,把握平安研考这根主线,加强组织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晓平在协调会上传达了教育部视频会议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考务会精神,介绍了我校考点概况、考务工作前期准备及时间进程,详细介绍了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党办校办、纪监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保卫处、教务处、国资处、现教中心、后勤公司、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研究生院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研究生院供稿)

附: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