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老赖”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被刑事自诉犯罪

27.07.2015  11:48

  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在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只有通过公诉程序处理。巴中市民马波在2008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对方一直不与其办理过户,还将房子再次转卖。法院判决房屋属马波所有,对方也一直不予执行。直到两年前马波去世,这套房子已经牵涉到了4户人。马波之子马洋一直在为此事奔走,但没有结果。

  本月22日,最高法一份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在判决结果下达近5年之后,马洋于7月24日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巴中市中院了解到,这起拒执自诉案件,已被受理立案,当属全国首例。

   一房被多卖 涉及4户人

  7月24日,巴中市民马洋来到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将一起因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自诉状》交到了法官手中。“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现在我们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审理立案。”法官现场受理了该起案件,据承办法官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对于马洋来说,这起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下达了近5年之后,终于有了新的解决方式。巴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兆军介绍,2008年,马洋的父亲马波在杨映的手中以7.5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此后将房屋转售给秦林,但杨映却迟迟未与马波办理过户手续,导致马波无法交房给秦林。此后,马波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判决杨映与马波的售房合同成立,房屋所有权应当进行交接。

  判决结果送达杨映手中后,杨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因为拒绝缴纳上诉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动撤除了其上诉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马波本以为事情有了圆满的结果,但其实麻烦才刚刚开始。杨映不但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予理会,反而再次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张墨,并与张墨办理了房产过户。而此时,久久未能拿到房子的秦林将马波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执行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法院调解让马波退回秦林的购房款和违约金,但马波以自己的一审判决结果未能执行拒绝。

  由于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由杨映变更到张墨手中,法院无法执行,此后法院对杨映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1万元。事情到了此时,已经牵涉到了4家人,法院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2014年6月,巴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映涉嫌一房两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但直到今年7月初,公安机关回复法院,杨映的行为并未构成立案标准,事情又陷入了僵局。

   老赖”不执行判决 原告可刑事自诉

  据巴中市中院新闻宣传处副处长郭毅介绍,对于这种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被执行人,按照之前的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其量就是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郭毅表示。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了新的变化。

  据《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可以立案审理。”郭毅表示,若刑事自诉立案后,此前的民事纠纷就转变为了刑事案件,这对于被执行人将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

  据郭毅介绍,而7月24日巴州区人民法院立案的这起当属全国首例,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

   自诉是为了达成父亲遗愿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发起此次刑事自诉的自诉人之一,马波之子马洋。“到法院咨询有没有其他办法,才晓得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马洋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巴州区人民法院为他和家人提供了法律咨询,在弄清了《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这一块的具体情况后,他和家人一商量,提交了刑事自诉书,很快得到了受理。

  “听立案庭的李庭长说,我们这个自诉还是全国首例。7月22日出台的《解释》,24号我们就用上了。”马洋告诉记者,父亲去世后,由于当初曾经将房子出售给秦林,他和家人也感觉有些愧疚,现在只想尽快得到执行,在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后,再转交给秦林。“让人家等了这么久,父亲生前就有些耿耿于怀,希望尽快解决这事儿,也算是完成父亲的遗愿了。”马洋说道。

  随后,记者也尝试联系了被告杨映,但未能联系上,据巴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兆军介绍,杨映的联系方式或许有了变更,法官也未能联系上。今日上午,法院将上门向杨映出具原告的《刑事自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法院将择日开庭。(为保护隐私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