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6旬老翁与邻居互殴疑酿轻伤 三次判决终获无罪

04.09.2014  10:20

  南部县定水镇的6旬老翁刘明富,因为一张X光片的两种读法,遭受了100多天的牢狱生活。在两次被判有罪后,南充市中院又两次发回重审,第三次终于获得了无罪判决。目前,刘明富正在走国家赔偿程序。

  2009年11月17日中午,南部定水镇村民刘明富,因怀疑自家的鸭子中毒死亡系同村村民刘文红下药所致,于是赶到刘家院坝中,用一根木棍打刘文红家的喷雾器,刘文红与其妻涂云珍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抓扯并相互殴打。后经X光片检查意见:涂云珍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裂。司法鉴定所也作出鉴定:涂云珍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其损害程度属于轻伤,伤残程度属于九级。

  据此司法鉴定意见,刘明富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涂云珍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在该自诉案件未作书面裁定的情况下,此案被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检察院介入侦查、审查起诉。

  2011年1月27日,刘明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公安带走执行逮捕。随后,南部县检察院指控刘明富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此诉讼中,被害人涂云珍就损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刘明富在羁押108天后被取保候审。

  南部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第一份判决。法院认为,刘明富手持棍棒打伤涂云珍左肩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富拘役5个月,附带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费2万多元。

  对于判决,刘明富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上诉至南充市中院。南充中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

  2012年7月21日,南部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刘明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附带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费3万多元。刘明富再次上诉,南充市中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

  一起案件两次被发回重审。在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下,南部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30日,就涂云珍的损伤程度及是否为棍棒打击所致两事项,向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涂云珍的左肩部损失不构成轻伤;其损伤系木质捆绑所致证据不足。依据此份鉴定意见,今年7月,南部县法院作出第三次判决:被告人刘明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