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老人持刀刺伤女婿 被判强制医疗

31.12.2013  19:16

      四川在线消息(成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判决刺伤女婿的精神病人陈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据悉这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

      成华法院受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于陈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后,依法启动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并依法讯问了被申请人陈某,充分了解核实其精神状况,被申请人陈某也表示愿意接受强制医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下午,陈某在家中因精神异常,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系陈某之女婿)刺伤。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并将被申请人陈某挡获至万年派出所。被害人张某被邻居送往医院。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张某出院。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为腹部和右手锐器伤,创道深入腹腔,导致肝脏和胆囊破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损伤程度达到重伤标准。另查明,2013年10月29日,医学鉴定出具的意见为:被申请人陈某作案前一年即有精神异常,精神检查时主要查见幻听及被害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3年7月13日作案时受到疾病的直接影响,故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监护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陈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故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相关法律: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加强对强制医疗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但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