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无证自明” 政府出方案更要行动

26.03.2016  01:21

   群众“无证自明”,政府出方案更要行动

   背景 :日前,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其中规定,今后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实的事项,群众不必再提供证明。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来证明的“奇葩”证明将被取消。

   京华时报发表王石川的观点: 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简化公共服务流程,特点有二。一是,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来证明的“奇葩”证明将被取消。二是,今后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实的事项,群众不必再提供证明。这两个特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如果只有前者,而无后者,民众仍然难解脱证明之困。比如,此前有地方规定派出所不能再任意开证明。舆论起初欢呼,未几便沮丧。尽管有时属于越俎代庖,但是,派出所能够考虑当事人难处,帮当事人开证明,相当于救急,因为相关机构要求当事人开证明的需求就在那里。可见,简化公共服务流程,除了居委会不开证明,还应该让一些机构少让当事人开奇葩证明,即便需要开也应该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核实。从根本上说,化解奇葩证明并不困难。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简直易如反掌,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多整合公民信息,多保持沟通。只要真正以民为本,就会主动消除“无证明,不存在”的行政管理陈弊,就会减少公民“人在证途”的无奈。

   小蒋随想 :《方案》只是大纲,落实有待观察。统计表明,北京市级党政机关核发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共650余个。《方案》指出,对于功能相似相近的证件、执照和证明,原则上要予以优化整合。然而,数百个证件、证明、执照会“压缩”到什么程度,显然存在不确定性。“原则上”这种句式人们听得多了,现实中,常常出现“群众和干部说困难,干部和群众讲原则,群众和干部说原则,干部和群众讲‘你不懂原则’”。简言之,对原则的“解释权”通常掌握在权力者那里。如果某些干部不改变“官爷”习气,群众想“无证自明”恐怕还是免不了碰壁。改进行政机关与干部的工作作风,除了要避免繁琐的审批流程,更离不开厘清群众办事与干部服务之间的关系。作为被服务者的群众,有权对干部的服务打分,这是民主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促进干部自律、提高服务意识的必然选择。只有真正使干部回归“公仆”本位,卡脖子式证明与审批才能“歇菜”。

   小偷要打马赛克,公众该不该有知情权?

   背景 :“我都有孙子了,你得给我打马赛克。”日前,在河南郑州,一名小偷在偷车时被巡防队员逮个正着,一看到记者的录像设备,他赶紧喊,“打了马赛克,你随便怎么播。”

   新京报发表张贵峰的观点: 既然“都有孙子了”、已为人祖父,为何还要行窃、干这种偷偷摸摸的勾当?既然早知偷盗是一种丢人的行径,会让自己的儿孙跟着蒙羞,那又何必如此?但如果能换一个角度——从小偷自身权利或者说违法人员人格权利角度,又应对其“得给我打马赛克”的要求表示肯定。虽然涉嫌违法,但其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利仍理应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以直接曝光的方式进行“示众”、羞辱。另一方面,尽管确实已干了盗窃这种让人不齿的勾当,但这名小偷至少仍然还葆有“人之为人”起码应有的廉耻感、羞恶心。我们之所以必须充分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甚至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权利,要用“马赛克”去为他们遮羞,所维护、捍卫的其实不仅是具体某个人的权利或“面子”,更是赖以维系整个社会法治秩序和公序良俗、根植于“礼义廉耻”的最深层次道德伦理基础。

   小蒋随想 :法律也会维护违法者的合法权利,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文明的体现。但是,有些情况仍值得探讨。比如,维护一种权利不能以侵害另一种权利为代价。如果有人已成惯偷,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仍不改过自新,是否应提醒群众对其有所警惕?再者,个人的恶性犯罪事实算不算“隐私”,不公开会不会对公众构成潜在威胁?美国的“梅根法案”对性侵幼童者就会采取如下“狠招”——各州可以在因特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美国阿拉斯加州不仅把此类罪犯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公布在网页上,还公布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开什么车。重复犯罪者必须每90天去警察局报到一次,如果他们留了胡须或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一定要通知警察局。“梅根法案”对犯罪分子“全曝光”,实质是在保护更多善良的无辜者免于受伤害的权利。所以,如何维护犯罪者的权益,怎样平衡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还是可能蕴含争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