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买衬衫启发 “后悔权”写入法
什么是“后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3月15日起,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保护消费者的力度空前,“后悔权”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更是亮点,很多新的规定正在影响我们的消费生活。
这部历经20年才得以全面修改并出台的民生大法,修改背后有怎样的故事?一些亮点规定是如何出炉的?就上述问题,成都商报记者日前专访了新《消法》的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
背后
新《消法》能引入“后悔权”的确是最显著和极为重大的进步。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后悔权”的问题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较大的争议,我刚提出来时,很多人都觉得很荒唐,不可思议。
成都商报:新《消法》经过了20年才得以大修,之前多次提出修改都未能实现,为何这次能得以修改并出台?
刘俊海:2008年启动修正工作以来,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新《消法》的很多修改点变得水到渠成。金融危机让我们再次确认了实体经济和消费内需的重要性。然而,要夯实实体经济,刺激消费,则必须要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振奋消费信心。
成都商报:这次您参与了哪些工作?您提出的主要修正思路有哪些?
刘俊海:我主要参与了修正案的起草,我提的意见主要包括“后悔权”、“隐私权”、“加重消费欺诈的惩罚力度”、“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目前大部分意见都被采纳了,还有少部分没能写入。
成都商报:修正背后,争论最激烈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有哪些?
刘俊海: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有好几个方面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较大的争议,包括“后悔权”的问题,惩罚力度加大的问题等。比如“后悔权”究竟针对哪些行业,哪些消费产品,还有“后悔权”的日期究竟是多久。我一直的主张是希望尽可能地扩大“后悔权”的适用领域,日期为消费后的10日。当然法律最后有所折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
成都商报:您多次提到,草案最显著的制度创新是增加了“后悔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这两项权利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提出来的?经过了怎样的入法过程?
刘俊海:新《消法》能引入“后悔权”和“隐私权”的确是最显著和极为重大的进步。“后悔权”是我在2006年的时候最早提出,也是你们《成都商报》最先报道我的这一观点,后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精神的体现,与国外的“无因退货”相一致。提出这个观点缘起于我在美国的一段经历。金融危机之后,我和夫人在美国访问期间到超市里买了几件衬衫,回家发现其中有一件是破的,于是拿到超市去退货,我当时担心超市不退,主动给工作人员解释原委,没想到工作人员表示不用任何解释,直接给退掉了。
这件事对我的启发很大,正是由于这种“无因解释”、“无因退货”的契约制度,确保了美国实体经济的稳定。回国后,我便将“后悔权”制度写入了新《消法》的意见稿中。
当然这个制度刚刚提出来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很荒唐,不可思议。后来经过多轮调研和论证,这个制度完全符合契约公平和企业正义的精神,新法也给予了采纳。
“7天无理由退货”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焦点,新《消法》实施10天以来,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此各有什么反应?
消费者
虽然该规定获得一片叫好声,但也有网友担心会有人凭借新规恶意退货,给其他消费者造成损失,有人则担心以后收到二手货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多数商家
目前各大电商网站的退货政策均有所不同,有些特价团购物品一般都标明不支持退货。有网络书店担心,消费者把他们当成“图书馆”———拆了膜7天内读完书就退回来。
遗憾
刘俊海说,这次修正后,“生活消费”是否包括商品房、汽车等新兴领域,“消费者”是否包括“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知假买假者”等,新《消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列举。
1 后悔权制度
“不宜退货”的定义非常含混
成都商报:新《消法》保护消费者力度空前,您觉得主要亮点有哪些?
刘俊海:消费者七天内的“后悔权”、个人信息受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金、明确霸王条款无效、举证责任倒置、增加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都是本次消法的亮点,而且每一条都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利益。
新《消法》引入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后悔权制度既会减轻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压力,也会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
成都商报:您认为,还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以后的消法修正进一步明确?
刘俊海:比如,“后悔权”中规定的“不宜退货”的定义非常含混,如用“不宜退货”来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用这个表述找到拒不退货的理由,反而会加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建议取消或者重新定义这四个字。
当然,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逐渐修订的过程。在未来的《消法》修订中,再慢慢完善。
2 调整对象
汽车房产消费未入《消法》
成都商报:商品房和汽车没有纳入新《消法》作为消费品调整,是什么原因?
刘俊海:之前对于汽车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争议颇多,但经过学术界多次研讨会研讨,与会的学者和专家,包括律师界人士都达成了基本共识,即随着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庭,其已经成为消费品。
对于房产是否属于消费品,我的观点是,除生活居住需求外,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应由其他法律规范;但对于经济适用房,从购买的行为来看,是为了基本生活而消费的,由于其购买的房屋由政府补贴,购买行为部分离开了市场规制,这部分消费者显然就成为了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新《消法》也应该把他们纳入保护范围。本次修法没有采纳,今后我还可以继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