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违法停车 将被罚款150元不计分

14.05.2015  10:26


街头乱停车。

旨在从源头和制度上解决“同案异罚”等不规范行为

处罚裁量变化两个标准

一种是驾驶人在车内,妨碍其他车辆的,将处罚50元,不记分。另一种就是驾驶人不在车内,将被处罚150元,不记分。

两个细化

驾驶小车在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含>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处予罚款200-400元,记12分,可以并吊销驾驶证。

在道路(限速 80 公里/小时以上 100 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70%以下的,处予罚款 800 元,记 12 分,可以并吊销驾驶证。

昨日,记者从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公发〔2014〕98号)的要求,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已经进行了细化修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处罚裁量标准,如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罚150元。细化修订源头上解决“同案异罚

据了解,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领,从源头和制度上解决“同案异罚”等不规范行为;四川省公安厅交管部门从5月9日起,对原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修订,新增14个违法行为代码,细化176个违法行为代码。

“‘处罚裁量标准’中,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围与‘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幅度一致,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定额。”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李南川介绍,例如以前超速50%以上处罚为200元至2000元,具体处罚的金额可以自由裁量,修订后的仅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设定为“默认值”。

同时,修订发表后,细化前的原违法行为代码停止使用。对已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原代码行为代码信息尚未处理完结的,保留源代码并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其处罚幅度应当按违法情节,执行“处罚裁量标准”。三个解读乱停车处罚分为两个标准

李南川介绍,根据“实施办法”和“处罚裁量标准”,市民最关注的是将违法停车代码由原来的1039细化为10391和10392。10391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处以罚款150元,记0分;10392为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63条,处予罚款50元,记0分。

也就是说以前路边乱停车的行为,现在处罚分为两种,一种是驾驶人在车内,妨碍其他车辆的,将处罚50元,不记分。另一种就是驾驶人不在车内,将被处罚150元,不记分。”李南川介绍,同时,以前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并录入系统的,现在将会执行新的标准。“以前乱停车系统里是罚款50元,现在也将执行新的标准,变为罚款150元。

超速行为处罚标准更细化

李南川介绍,按“处罚裁量标准”对设计超速违法行为的13491、13501、1721等34个违法行为代码进行细化为13492、13512等172个新细化代码。

以前在规定时速范围超速50%以上70%以下的,均记12分,罚款200元至2000元,并扣留驾驶证。”李南川介绍,现在更加细化。“驾驶小轿车在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含>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处予罚款200-400元,记12分,可以并吊销驾驶证。在道路(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10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处予罚款800元,记12分,可以并吊销驾驶证。”

新增14个违法行为代码

据了解,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增加了7047、7048等14个违法行为代码。具体为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将处予罚款200元,记0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予罚款2000元,记0分。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等标志的,处予罚款200元,记0分。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尹秦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