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网络谣言 一只扰乱视听的“幺蛾子”

13.07.2016  16:09

 

【今年全市共查处网络谣言信息15起,查处造谣、传谣者27人】

在这个“人人面前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的网络时代,人们具有了充分的话语权,人人也都可能成为“新闻记者”。正是缘于此,一些未经核实的“新闻”在不断传播中迷惑着人们的眼睛。不信吗?好像说得头头是道;信吗?又总觉得经不住推敲。在怀疑与猜度间,谣言便不断传播开来。

案例一:

被抢被杀器官被窃”最典型

记者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梳理出的典型性谣言传播案例中发现,“小孩被抢、被杀、器官被窃取”等谣言信息较为常见。

今年6月8日11时3分,李某山在微信中发布消息:大竹县兴隆乡今天抢小孩没抢走,把孩子母亲捅了一刀,看见这车的注意了,真事,车牌号辽HFM055!赶紧散播!同时还好意提醒:都别带孩子出去瞎转悠了,尤其别让老人带孩子出去,太危险了,注意了!最后,为增强其说法真实性,发布者还若有其事地点明对方车型为“北京现代朗动”,附言“110已经证实!全市通缉!不求点赞只求扩散!请保护好自己的宝贝!看见了转一下。

再如,6月16日15时许,吴某在新浪微博发帖,称“今天任市派出所抓到一个偷小孩的尼姑”,语句犹如亲眼所见般:“他们用迷药迷倒小孩再窃取各种器官,而且是有组织有团体。”最后,不忘提醒“大家保护好小孩”,目的是“不要点赞,转出去让更多的人提高警惕”。

今年3月以来,涉及我市通川、达川、大竹、开江等地小孩被抢、小孩器官被窃取等信息在微博、微信、QQ群、论坛等屡有传播。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信息中所说情况并未发生,公安机关未收到类似情况反映,也未接到群众报案,网上信息不真实,属于谣言。”网安支队支队长王小红认为,此类谣言表面上看是一番善意,实际上有很大的欺骗性及危害性,经过网络一传十、十传百,极易造成民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二:

伪造政府文件以假乱真

与众多“不要点赞,转出去让更多的人提高警惕”等通过自媒体传播的手法不同,一些谣言在传播之初就对“事件”进行了包装,经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后,足以以假乱真。

如今年6月21日14时5分,《搜狐新闻》手机客户端发布了一则新闻《四川达州宣汉一民警执法遇袭被刺暂未脱离生命危险》称,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发生一起暴力袭警案,宣汉交警大队一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遇袭击,遇刺受伤。消息说,“受伤民警柳某被紧急送往宣汉县人民医院抢救,暂未脱离生命危险。”为凸显事件的真实性,该新闻中还附上了《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6_21”暴力袭警案情况的通报》文件的照片。

但后经宣汉县公安机关调查,该不实新闻信息来源于柳某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原因竟然是为了骗取女友的信任。柳某首先炮制了自己是一名警察且遇刺受伤住院的信息,继而再编造了政府文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传播至网上,对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后,针对严重不实的报道内容,新浪微博“平安宣汉”第一时间进行了辟谣。

网络造谣传谣         必将受到法律严处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其危害有目共睹。记者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获悉,上述谣言传播者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编造、传播大竹县东柳、兴隆乡等地抢小孩事件的刘某君、李某山,被大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吴某被开江县公安局处以500元的罚款;柳某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在此,网警提醒网民朋友,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网友们若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法律。

坚守七条底线     别当谣言“二传手

近年来,全市公安部门在打击网络谣言中始终坚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的高压态势,开展了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仅今年来就查处网络谣言信息15起,查处造谣、传谣者27人,其中,行政拘留4人,罚款2人,警告21人;处置谣言信息30余条。

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网络媒体的共同行动,以及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就如何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王小红说,除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查处打击力度外,涉及地及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作出回应,通过微博、微信、网站论坛等官方账号、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正面声音,以正视听,引导、教育民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同时,她也呼吁网民朋友对网上信息进行甄别,切勿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谣言信息,充当谣言“二传手”。在网络活动中,应倡导和坚守“七条底线”,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延伸阅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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