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

24.07.2015  13:07
川版权〔2015〕5号

各市(州)版权局、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版发〔201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版权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于7月至11月联合开展第十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 行动(简称“剑网2015”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突出整治非法传播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侵权盗版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等,严厉查处通过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字幕组、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和长效机制,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优化网络版权生态。

   二、重点任务

  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推动音乐网站版权自律和相互授权,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点网络云存储企业就其版权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办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进行侵权盗版的违法活动,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开展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应用程序企业及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秩序。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对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进行查处,指导大型网络广告联盟建立版权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加强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强化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和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发动群众投诉举报。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媒体反复公布举报电话、信函、电子信箱、微信等投诉举报方式,鼓励权利人以及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同时,要加大对侵权盗版案件查处的宣传,曝光侵权网站,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开展全面清理检查。要摸清并不断更新辖区内互联网网站的底数,把辖区内传播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重点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以及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销售平台等纳入版权监测范围,定期全面清理检查。组织辖区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侵权盗版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非法网站,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及时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予以暂停网络接入;通信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及时暂停网络接入。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构建快速有效的“通知—移除侵权”工作机制,对侵权盗版内容迅速核查、移除。

  (四)全力抓好案件查办。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力量、快速查办,提高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对侵权事实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侵权盗版网站,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办。

  (五)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省版权局等四部门将联合督办查办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对列入督办查办的案件采取专题研商、督导检查等方式,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常态化的案件查办机制,做到及时查办、及时上报、及时结案。要不断总结对重点音乐网站、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措施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要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互联网企业建立版权合作机制,建立完善网站版权信息库、权利人维权绿色通道。

   四、行动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省版权局等四部门召开专题工作会,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各地上报工作计划,制定宣传方案。

  (二)清理检查阶段(7月16日—7月31日)。各地组织引导重点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侵权盗版问题。组织动员权利人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诉举报,搜集案件线索。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1日)。以规范网络音乐专项整治、网络云存储空间专项整治、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专项整治为重点,各地根据上级移交和自行搜集到的案件线索开展打击行动,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四)督查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省版权局等四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各地汇总工作情况,上报工作总结。省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版权局申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列入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将该项工作列入2015年 “双打”工作同步推进,省版权局等四部门将适时向省政府“双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行动开展情况并通报各地党委政府。

  (二)加强协调,周密部署。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协调文化综合执法、互联网信息内容、通信主管、公安等部门,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于7月20日前将工作计划报省版权局。

  (三)汇总信息,及时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剑网2015”专项行动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地版权局、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分别汇总本地相关信息,填写有关工作统计表(见附件1、2),按月分别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各地版权局于11月25日前向省版权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密切协作,加强联动。各地版权、互联网信息内容、通信主管、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梳理网上侵权信息,搜集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予以暂停网站接入或者关闭网站;开展版权监管工作,组织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版权执法工作。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通信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提供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涉及网站的备案信息;对经版权、公安部门查处且侵权盗版情节严重的网站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版权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立案,进一步加大对侵权盗版犯罪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1、“剑网2015”工作情况统计表

   2、“剑网2015”查处案件信息表

                     

 

      省版权局  省公安厅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   

剑网2015”工作情况统计表

地区:    市(州)

案件类别

行政立案数
(件)

行政结案数

移送司法机关

关闭网站  (家)

涉案服务器(台)

件数

罚款金额
(万元)

件数

涉案金额
(万元)

文学

 

 

 

 

 

 

 

音乐

 

 

 

 

 

 

 

影视

 

 

 

 

 

 

 

游戏

 

 

 

 

 

 

 

软件

 

 

 

 

 

 

 

其他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由市(州)版权局、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每月30日前将电子版数据报送省版权局。电话:028-86697093,邮箱:[email protected]。各市(州)版权局负责汇总本地版权、公安、网信部门数据,每月30日前将电子版数据报省版权局。

附件2       

剑网2015”查处案件信息表

 

地区:   市(州)

编号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案件来源

案情简介

查处结果

备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市(州)版权局、公安局、网信办填报此表,每月30日前分别将电子版数据报省版权局、省公安厅、省网信办。

省版权局版权处:    电话:028-86697093,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电话:028-86303089,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网信办网监处:  电话:028-86691024,邮箱:[email protected]

各市(州)版权局负责汇总本地版权、公安、网信部门数据,每月30日前将电子版数据报省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