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网售假冒名牌洗浴用品获刑三年半

14.11.2014  14:51

    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名牌洗浴用品,销售金额近30万元。近日,该网店店主廖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知假售假

    八年卖了近30万元

    2005年初,廖某伙同朋友吴某(在逃)开了一家淘宝网店,并从广东汕头购买假冒各种知名品牌的洗浴用品,到2013年6月案发时,销售款金额已达近30万元。

    案发后,民警在廖某的出租房内现场查获,并扣押假冒“海飞丝”、“舒肤佳”、“玉兰油”、“力士”等各知名洗浴用品,经鉴定价值51万余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廖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物品予以没收。

    网店售假货

    网站应否担责

    当下网购盛行,售假现象也一直存在。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其中监管缺位是主要原因。

    目前,针对个人开设网店,电商一般只要求卖家提供个人身份认证,遵循电商平台制定的开店规则即可。电商对卖家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具有资质并没有严加审查。其次,相关部门监管的缺失以及惩罚措施的不够完善,进一步刺激了卖家铤而走险。

    而另一个让消费者感到棘手的问题是:由于网店是虚拟的,即便买到假货,维权也是一大难题。如果找不到商家,能否让电商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电商应该协助提供商家的身份等信息,故意不提供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新都法检 记者 孙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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