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男子缓刑考验期内再贩毒 女友协助转移双双入狱

19.01.2016  10:41

本报记者 开永丽

家有八十多岁老母亲,也有相爱准备结婚的恋人,曾因失火罪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男子康小军,仍铤而走险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

在携带毒品被警方挡获后,康小军竟以天冷要找人给自己送盖被为由叫来女友,授意其将毒品转移藏匿。最终,这对情侣双双锒铛入狱。

近日,泸定县法院审理了此案,此前因失火罪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康小军因犯贩卖毒品罪,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综合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女友陈燕作为贩卖毒品的共犯,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男子携带毒品被挡获

2014年4月期间,康小军受利益驱使,多次贩卖零包毒品给泸定地区的多名吸毒人员,并安排自己的女友陈燕多次代其交付毒品和收取毒资。

2014年4月23日,康小军随身携带分装好的12袋毒品,剩余的毒品用塑料袋包裹并装入不锈钢杯中藏匿于其位于后山公路的出租房处。

当天19时许,泸定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泸定县泸桥镇一家饭店将康小军挡获,从其身上搜查出毛重为4.94克的冰毒疑似物,当场封存,并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授意女友帮他转移毒品

当晚,康小军以天冷为由,请求值班民警通知女友陈燕为其送被盖。

二人见面后,康小军暗示陈燕将其藏匿的毒品转移。随后,陈燕将毒品转移至泸定县烹坝乡黄草坪村。

4月25日,侦查人员在黄草坪村将陈燕抓获,在其配合下,查获由其转移并藏匿的毛重为21.04克的冰毒疑似物,并当场封存。

经甘孜州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测试,从康小军身上查获的冰毒净重3.9841克,从其藏匿处查获的冰毒净重为19.3457克,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此外,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藏匿毒品所用不锈钢杯和塑料包装袋上的痕迹为康小军所留。

女友协助藏毒成共犯

泸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小军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泸定地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燕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康小军多次向吸毒人员交付毒品和收取毒资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收到暗语后转移并藏匿毒品的行为系与康小军事前通谋后转移毒品,应按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泸定县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康小军在整个过程中起关键主导的作用,系主犯,应按缴获毒品的全部数量23.3298克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陈燕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按查获其参与转移毒品的数量19.3457克对其进行处罚。

“旧罪未消”又添新刑

另悉,此前的2012年,泸定县法院曾以失火罪判处康小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泸定县法院(2012)泸定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中对康小军宣告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1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康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综合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陈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缓刑期内再贩毒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毒品犯罪一向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康小军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按主犯论处,且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女友陈燕帮助康小军交付毒品且在事先通谋,事后转移藏匿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毒品给人们带来的不是财富,而是家破人散,为了自己、为了爱人、为了家庭,请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