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开庭
这不仅是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施行后,高新区辖区内的首例案例,也是绵阳是公安交警支队行政首长首次出庭进行行政案件应诉。
绵阳市交警各中队负责人到庭旁听
案件回顾:人行道上停车被罚50元 驾驶员不服提起诉讼
2014年4月24日下午,原告米勇将其所驾驶的川B78487号小轿车停放在长虹大道中段(金柱园路段)太极大药房一侧人行道上,被附近交警岗亭内值班的被告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发现,民警通知执勤协警前往劝阻违法行为。后因协警执法资格问题,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原告到岗亭内处理。民警调查认为米勇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米勇50元罚款。
原告米勇则认为被告所实施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庭审现场:交警按相关规定执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受理后,于今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勇、被告绵阳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当庭播放了现场录音、录像,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绵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对原告米勇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程序适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响: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这是我们第一次到法院来处理纠纷,通过这次旁听,我想我们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提高执法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陈海明说,此次到庭旁听,让执法者们更加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对今后的工作也大有帮助,“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据绵阳高新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杨庭长介绍,此次绵阳市交警支队积极采纳高新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建议书》,这就说明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和重视程度。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协调官民矛盾,提高行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处理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群体性案件过程中,推行这一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