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游仙在职公务员涉枪案续:法院判免于刑罚 时隔一月警方以相同罪名再次将其逮捕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记者 刘成禹 付江)本网于2014年11月12日报道的绵阳游仙区在职公务员非法持枪一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本月22日,记者从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3月30日,游仙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被告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该案相关情节,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某,4月30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目前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绵阳市公安局发出的逮捕通知书
在职公务员非法持枪引关注 纪检部门曾称嫌疑人对枪支数量来源无异议
2014年11月4日,游仙区石板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听到枪响,随即赶往现场,在一辆橘红色哈弗轿车上搜查出猎枪两支、子弹若干。随后民警将涉枪的刘某及同行一男一女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2014年11月11日上午,涉枪案当事人刘某及妻子接受四川在线采访。刘某称,对涉枪案本身没有什么说的,一切按警方调查结果办。刘某称,自己酷爱枪支,涉案枪支是几年前在红原和当地牧民换的。
2014年11月12日,四川在线刊发题为《绵阳游仙区在职公务员涉非法持枪被刑拘 于保释期间退休》的采访报道,引发网民关注和热议。随后绵阳市、游仙区纪委介入调查。
2014年12月15日,游仙区纪委监察局刘艾东局长接受四川在线采访称,涉案当事人刘某对涉案枪支性能认定提出异议,对涉案枪支数量及来源未提出异议。游仙区纪委将该案责成游仙公安分局和区人社局处理。
游仙法院:因证人口供存疑曾退检 综合考虑判被告免于刑罚
本月22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游仙区在职公务员非法持枪一案采访了游仙区人民法院,该院分管刑事的杨副院长、主办法官王昕怡向记者介绍了该案的情况。
据杨副院长介绍,涉枪案由游仙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依法移交游仙区检察院。随后,区检察院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说,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杨副院长说:“公诉书中称,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散弹枪一支,18发弹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有立功表现(举报自己亲哥哥非法持有一支猎枪,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自首认罪),建议法院考虑相关因素。”
主办该案的法官王昕怡说:“我们在审查检察机关的证据时,发现刘某的供述和两个李某(与刘某一起打猎的)在口供中细节上不太吻合,所以将公诉材料退回,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来的补充材料里面,几位当事人的口供依旧不吻合,但目前只有这么多证据,法院只能根据检察院递交的材料来判。”
杨副院长说,就在法院接到该案同时,与之相关的信访材料也寄到法院。据了解,信访材料内容为,该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办期间,已经偏离了事实:涉案两支枪变成一支枪,刘某的另一支枪由自己的亲哥哥顶替。刘某本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同时还成了检举自己哥哥的有功之人。
根据这一情况,法院曾三次召开会议讨论案情。鉴于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侦查的权利,因此法院只有在检察院递交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判决。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枪事实成立,其所持有弹药数量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改变最初口供,供出另一枪支系他人所有,并规劝他人(刘某哥哥)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行为不符合立功要件,属坦白情节。综合多方情节,最终判决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
绵阳市公安局:法院判决一月之后以相同罪名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
就在游仙区法院判决后的第20天,即今年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向涉案的刘某发出拘留通知书。绵公(刑)拘通字【2015】61号拘留通知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4月20日3时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刘XX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绵阳市公安局发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4月30日,即刘某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第10天,绵阳市公安局发出逮捕通知书。绵公(刑)捕通字【2015】31号逮捕通知书说:“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于2015年4月30日11时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刘XX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对于该案的最新消息,本网将持续关注。
本网此前报道:
绵阳游仙区在职公务员涉枪案仍在办理中 处理结果以司法调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