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撞车逃逸“顶包”遭罚,男子不服打官司败诉

08.07.2015  10:34

绵阳江油籍男子欧某某半夜肇事后弃车逃逸,接受警方调查时竟谎称当时是妻子在开车,且托关系出具了虚假病情证明。交警经过调查后,依法认定欧某某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计12分的行政处罚和扣留驾照的行政强制措施。

      事后,欧某某将江油市交警大队诉至江油市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大队处罚决定。欧某某不服,遂向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欧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交通肇事弃车逃逸    谎称“车是妻子在开

      欧某某家住江油市中坝镇,2014年10月23日凌晨0时15分许,他驾车由江油城区太白广场往涪江三桥方向行驶。行至九〇三医院红绿灯十字路口时,与余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欧某某趁路上车辆、行人较少,扔下车子离开了事故现场。

      不久,江油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凌晨1时许,民警打电话给欧某某,询问事故经过,但对方声称当时是妻子在开车,并告知了其妻子的电话。民警随即打电话给欧某某的妻子求证,却发现对方陈述的事情经过与现场勘验结果有很大出入。民警对欧某某夫妇产生了怀疑,要求二人立即到值班室接受调查。可是,直到次日下午2时许,欧某某才来到江油市交警大队,并提供了一份由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病情证明。

  伪造证明想开脱 警方认定“肇事逃逸

      民警在走访调查中查明,欧某某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魏某系高中同学。魏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称,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欧某某并未到诊所检查、治疗伤情。10月23日上午8时许,魏某根据欧某某的请求,为他出具了一份虚假病情证明。

      11月14日,江油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欧某某收到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11月17日,江油市交警大队向欧某某发出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欧某某到江油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当天,民警对欧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依法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欧某某明确表示不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名按指印。当天,江油市交警大队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对欧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计12分。此外,根据有关规定,警方对欧某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处罚打官司 一二审均败诉

      今年1月23日,欧某某以江油市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存在错误为由,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油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勘验现场,收集固定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原告欧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之后,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了处罚决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原告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执法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未主动报警,未了解对方车辆人员是否受伤等情况,竟弃车离开,未履行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且在警方调查时,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病情证明掩饰、开脱。其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今年5月中旬,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江油市交警大队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实施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欧某某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6月16日,绵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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